市政府拟修改《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句容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管理办法》,现将修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
(一)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联系方式:句容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11-87327109,电子邮件:753015416@qq.com。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1日
《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修改说明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执行和经办过程中的遇到的具体情况,以及周边县市的做法,拟对《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将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100 元、1200 元、1300 元、1500 元、18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 元、4000元 18 个档次。其中 100 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缴费困难的群体。设定本市缴费基本标准,2021 年为每人每年 600 元,今后根据上级要求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修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 10个档次。其中 100 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缴费困难的群体。设定本市缴费基本标准,2026年为每人每年800元,今后根据上级要求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将第八条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修改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年度计息,利率由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保基金收益确定,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将十一条中“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修改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从2026年5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000元。”
《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我市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句容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句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500 元、800 元、1000 元、12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 元、4000元 10 个档次。其中 100 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缴费困难的群体。设定本市缴费基本标准,2026年为每人每年800元,今后根据上级要求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 500元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的10%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2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补助待遇期间参保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最低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补贴。
八、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年度计息,利率由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保基金收益确定,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九、参保人员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在 60 周岁时一次性补缴足 15 年,也可以延长缴费至 15 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足15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1、按照不低于缴费基本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2020 年基础养老金为每月 185 元。对缴费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 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 5 元。
2、按照低于缴费基本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2020 年基础养老金为每月 170 元。
省、市出台有关规定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我市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调整。
十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从2026年5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00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
十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三、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镇(街道)、社区、村实时联网。
十六、本意见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4 年 3 月 31日发布的《句容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句政规发〔2014〕1 号)同时废止。
《句容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根据《句容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市领导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专项工作机制优化调整方案》精神,为更好的适应现在工作发展需求,拟对《句容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市人民政府成立预防企业领域欠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预防拖欠职工工资和清欠管理工作”删除。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机构的网格作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和协理员的作用,并根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重,建立三色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促整改。”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根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重,建立三色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促整改。”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中“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企业领域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可以对涉案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付清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可以对涉案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付清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
四、将第十二条中“职工工资备付金的使用,由欠薪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报预防企业领域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垫付备付金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修改为“职工工资备付金的使用,由欠薪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垫付备付金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
五、将第十六条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领域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生群体性欠薪行为的,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重点信访情况。”修改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领域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生群体性欠薪行为的,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六、将第十七条中“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辖区域内一旦发生因欠薪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向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对本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资垫付情况具有申报和追偿责任,发生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申请情形,应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并在自垫付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垫付申请”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辖区域内一旦发生因欠薪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对本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资垫付情况具有申报和追偿责任,发生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申请情形,应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并在自垫付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垫付申请”。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备付金使用情况”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备付金使用情况”。
八、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三年”删除。
《句容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因企业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域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建筑领域以外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企业领域(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单位或者组织者发生破产、逃匿、恶意拖欠等行为而引发的群体性工资拖欠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
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
市信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事件的来信来访接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置。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予以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所辖用人单位的日常监测,防止群体性欠薪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职工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根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轻重,建立三色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促整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财务账册、开户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可以对涉案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付清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形式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应得工资足额划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银行代付工资时,不得有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个体户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第八条 除下列事项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有其他代扣工资行为。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第三章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制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采取市、镇(管委会)各半的原则筹集,筹集标准按《句容市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备付金转为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私自截留、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备付金的使用,由欠薪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垫付备付金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从备付金中垫付后,所垫付金额,由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次年的4月30日前予以补足,同时垫付金额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职工未获垫付部分不影响其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权利。
未发生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垫付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预留的备付金转入下年度,权属归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有。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获得追偿权和受偿权后,用人单位固定资产抵押、拍卖所得款项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结算。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偿还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垫付的工资款项。
第四章 重大欠薪案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领域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生群体性欠薪行为的,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辖区域内一旦发生因欠薪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对本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资垫付情况具有申报和追偿责任,发生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申请情形,应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并在自垫付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此处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垫付申请。
第十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欠薪维权绿色通道。
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因用人单位或支付义务人恶意欠薪、逃匿而发生的拖欠职工工资案件,本着“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下达仲裁裁决书。市人民法院在接到市仲裁委“财产保全建议函”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事发单位财产进行保全,待仲裁裁决书生效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逾期仍不支付,数额较大,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追诉情形、涉嫌犯罪的案件,启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联动机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市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在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案件调查、处理,备付金的保管、申请、审核、批准和支付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备付金使用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工资备付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