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句农(农产品)罚〔2026〕1号
二、案件名称:周*生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三、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周*生
四、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
五、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本机关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处罚决定。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句容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