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决定书
句政务服务不予撤字〔2026〕1号
方林祥: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收到你提交的撤销句容灶福农产品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2025年1月9日变更登记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2025年1月9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句容灶福农产品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经过调查,本机关无法认定句容灶福农产品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2025年1月9日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决定不予撤销句容灶福农产品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2025年1月9日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句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句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