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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33条)

来源: 句容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4-05-27 11:59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清单

相关依据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2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3. 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3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 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经费投入(3条)

1.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2.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和领域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行业和领域企业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条)

1.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鼓励创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其他企业鼓励创建三级及以上标准化。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8.1

2.已定级企业应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组织开展一次自评,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条)

1.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4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建立管控清单,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3.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并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4.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2条)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2.《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

2.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2条)

1.企业应建立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临时用电、危险品装卸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2.企业应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落实,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1条)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于储存危险物品以及含有高温熔融金属环节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一

职工安全防护管理(2条)

1.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放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

2.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十二

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2条)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三

复工复产安全管理(2条)

1.企业复工复产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20〕8号)

2.复工复产前企业应组织一次全厂性检查,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设施及应急报警、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确保安全方可复工。

十四

提升智能制造水平(1条)

1.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发展,减少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工作环境,保障现场巡检人员的安全健康,全方位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其中,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2025年底前相关监测数据实现“应接尽接”。

《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

十五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条)

1.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检查,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金属冶炼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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