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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句行复第207号-刘某某不服句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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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句行复第207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句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句容市人民路70

法定代表人:万震,系句容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句民宗罚字〔2024008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1029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1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宗罚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和不当之处。一、该房屋确系申请人所有,近一年会偶尔免费接待亲人、朋友,餐饮用具是临时存放的,从未使用过。二、当天孩子自发组织行动,我本人并不知情。三、现场物品都不是我的,至于谁的我并不知情。四、该房子并没有组织教学和任何课程。五、我并不知情什么初中、高中,也没有收什么费用,更没有“办学点名称”。六、当天执法我并不在现场,近百号人、很多车辆,直接闯入,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直接进行搜查、拍摄。并强行带走现场的人,物品扣押至今。执法过程简单粗暴,部分家长和孩子受到严重惊吓,也有孩子受伤,也一直诱逼我承认是负责人办学。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次执法及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72日,被申请人联合句容市公安局、句容市教育局、句容市文化执法大队、句容市民政局、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和句容后白镇人民政府,在句容市后白镇五星村某某庄一处农庄内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现场情况如下:现场有13名学生和2名老师,分别于某某庄农庄住宿区和餐厅开展教学活动,其中,王某凯在住宿区组织5名学生开展自学,吴某霞在农庄餐厅组织8名学生开展数学课程教学活动;现场发现30余本打印成册的英语(内容为英语版圣经内容)、化学、数学、几何、地理、世界历史等教学课本(世界历史有基督教内容)、10余本相关基督教内容自订出版物、10圣经书以及两本学生笔记本(学生笔记本均记载有基督教学习内容);现场先行登记保存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各一本,履行先行登记保存手续。现场执法期间,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出示执法相关证件,明确告知相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履行了告知义务。现场执法过程全程录像依法依规,不存在人员受伤等情况。经后期检查,台式电脑存有基督教赞美歌等宗教内容,笔记本电脑因密码原因无法查验。在执法现场以及后期问询中,均无人承认两台电脑的所有权,被申请人于2024711日在扬子晚报公示认领,截至目前,尚无人到被申请人处认领。该起执法案件,先后问询26人采集有效笔录。其他情况:20211013,申请人在黄梅碧桂园开展涉宗教非法办学被查处时,向被申请人作出承诺。20231030日,申请人于句容市华阳街道云塘社区程家棚村非法开展涉宗教培训活动,由句容市公安、句容市教育局、被申请人等部门联合执法责令停止活动。自2021年以来,申请人多次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属于情节严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点存在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且申请人为实际组织者。上述行为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作出该点立即停止活动和对申请人行政处罚3万元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72日,被申请人联合句容市公安局、句容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前往句容市后白镇五星村某某庄一处农庄内开展联合执法,发现有人员涉嫌开展非法宗教办学。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相关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473日,被申请人对此案予以立案。2024711日,被申请人在《xx晚报》上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苹果台式一体机、苹果笔记本电脑发布认领公告。经被申请人调查,发现该办学点组织非法涉宗教培训,在其派发给学生的教材中含有宗教内容,在教学过程及课余活动中存在向学生传授宗教的内容,培训对象包含多位未成年人。202492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同日,被申请人负责人就该案进行集体讨论。20249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后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2024923日,被申请人作出句民宗罚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非法办学点立即停止活动,给予申请人人民币叁万元罚款。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直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处理通知书、扬子晚报、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会议纪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宗教事务条例》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被申请人负有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申请人是该办学点房产的所有人,同时负责安排教学课程、课外活动,足以认定申请人是该办学点的负责人。而申请人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传授宗教内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经过询问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正当。本案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电脑作出处理,但是遗漏了对物品清单中书籍等相关材料的处理。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今后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予以规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923日作出的句民宗罚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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