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 容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4〕句行复第005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句容市文昌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丁邦元,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请求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书面通知其予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句建信字〔2023〕16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月5日购买了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雍园项目的房产,合同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前。但由于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致使项目停滞停工,逾期交房超过1年。申请人从2022年12月开始多次交涉,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向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023年8月30日前,将擅自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该整改通知得不到任何落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拒绝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不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被申请人以“本机关无此信息”作为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通过检索,没有检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给申请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雍园项目监管资金按照规定均用于雍园项目工程建设,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非监管账户(普通银行账户)信息受《商业银行法》保护,行政机关无权调取资金使用情况。雍园项目为我市问题楼盘项目,确实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嫌疑。目前,被申请人将对雍园项目开发企业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线上途径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描述:“句容南大置业公司没有按照2023年8月7日你单位发给句容南大置业公司的《整改通知书》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号,整改到位,根据‘整改通知书’第三点,请你单位公开:1、你单位至今没有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理由;2、若已进行行政处罚,请公开具体行政处罚的内容、处罚决定书等。”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句建信字〔2023〕162号),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无此信息。”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