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 容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句行复第084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句容市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兵,系局长。
第三人:江苏某公司。
负责人:高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苏1183工不认〔2023〕19号),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