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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新型变压器配套系列产品生产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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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7322027

通讯地址:句容市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汇处行政服务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151

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新型变压器配套系列产品生产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1]49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位于句容市机电信息和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内,于2015323日取得了关于对《江苏中容电气有限公司新型变压器配套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句环字[2015]77号)。其中年产电磁线类产品8800吨(即一期)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句环字[2016]227)号。各类变压器铁质金属配套产品46200套于20161月建成,建成后对项目进行改造并不定期投产,于20215月改造完成,待重新报批取得环评批复后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该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1]4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评估意见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等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产废水接管至句容市深水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烘干废气、现有项目涂漆及烘焙废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 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中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3要求。本项目非甲烷总烃及其他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现有项目非甲烷总烃、酚类、二甲苯及其他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202271日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202271日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一般废物暂存场所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按《报告表》提出的以1号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以2号车间、危废暂存仓库为边界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本项目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1784t/aVOCs0.051t/aSO20.014t/aNOx0.0655t/a

全厂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1821t/aVOCs 5.771t/aSO2 0.0217t/aNOx 2.9755t/a,二甲苯≤2.436t/a,酚类≤1.01t/a

(2)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新增接管量:废水量≤2478t/aCOD0.767(0.124)t/aSS0.394(0.025)t/a、氨氮≤0.075(0.012)t/aTP0.0098(0.001)t/a、总氮≤0.102(0.037)t/aBOD50.515(0.025)t/a、动植物油≤0.0327(0.002)t/a(括号内为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最终外排量)。

全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量≤8476t/a COD≤2.731 (0.424) t/a,氨氮≤0.2675 (0.042)t/aSS≤1.541 (0.085) t/aTP≤0.0322 (0.0042)t/a,总氮≤0.39 (0.127)t/aBOD51.897 (0.085)t/a,石油类≤0.0006 (0.006)t/a,动植物油≤0.1065 (0.0085)t/a;(括号内为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最终外排量)。

(3)固废: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申请或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127   

抄送: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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