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关于全面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法治审核水平,全面规范基层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 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的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加强基层法治审核,进一步明确基层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二、实施步骤

(一)明确基层法治审核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及时建立基层法治审核制度,编制法治审核工作流程图,11月底前实现实战化运作。司法所承担法治审核工作,引入基层法律顾问,切实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党政办公室负责法治审核事项的登记、流转和协调工作,在对法治审核事项所需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再转交由司法所开展具体法治审核工作,切实做好基层法治审核工作。

(二)确定基层法治审核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作为法治审核必审事项,做到应审必审。

鼓励合理延伸法治审核范围,可结合工作实际和需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答复、行政赔偿决定等各类行政涉法事项纳入法治审核范围。

(三)制定基层法治审核事项目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的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在2025年底结合本地实际和职责权限编制本地区的法治审核事项具体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实施动态调整。其中,必审事项应当列入具体目录,其他涉法事项鼓励列入,视情可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供法治审核服务。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基层法治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审核工作全面负责,应主动听取、及时研究、切实解决法治审核工作中反馈的问题,实现基层法治审核全覆盖。鼓励积极创新探索,形成本地特色的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机制。

(二)加强人员配置

不断充实基层法治审核专业力量,2026年6月底前应当确保各司法所至少配备1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治审核工作。

(三)强化审核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对其审核意见不予采纳的需在集体审议时专门作出说明。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治审核。不得由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替履行审核职责,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见代替法治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通过的事项,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四)加强业务指导

市司法局要定期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指导,协助基层解决法治审核中的突出问题。

附件:《句容市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



句容市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法治审核水平,全面规范基层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 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的意见》及我市《关于全面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各板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核事项”)等事项开展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法治审核应当坚持应审尽审、审慎审核的原则。合法性审核是各板块作出审核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核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各板块应当建立基层法治审核制度,编制法治审核工作流程图。

第五条 各板块是基层法治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审核工作全面负责,应主动听取、及时研究、切实解决法治审核工作中反馈的问题,实现基层法治审核全覆盖。

党政办公室负责法治审核事项的登记、流转和协调工作,对审核事项所需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司法所承担具体法治审核工作,切实开展基层行政涉法事项合法性审核。

各板块起草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将审核事项相关材料先行提请党政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后,由党政办公室转交司法所开展实质审核。

第六条 合法性审核范围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做到应审必审。

鼓励合理延伸法治审核范围,可结合工作实际和需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答复、行政赔偿决定等各类行政涉法事项纳入法治审核范围。

第七条 各板块应当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的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和职责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审核事项具体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核材料:

(一)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依据对照表;

(三)征求部门意见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四)涉及公平竞争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专家技术论证、基层减负评估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拟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核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

(二)决策实施说明及依据;

(三)决策涉及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四)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五)涉及公平竞争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专家技术论证、基层减负评估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核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二)职责权限依据;

(三)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行政裁量基准;

(六)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进行的程序性事项已完成的佐证材料;

(七)涉及行政机关延长期限等程序性义务的履行材料;

(八)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核材料:

(一)行政协议文本草案;

(二)起草说明和背景材料;

(三)协议相对方背景调查材料;

(四)涉及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的材料;

(五)招商引资中涉及土地出让、投资监管等程序的材料;

(六)涉及公平竞争审核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原起草机构;欠缺的审核材料不影响审核程序进行的,可以在审核程序中补充,不作退回处理。

第十三条 除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出具审核意见的外,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司法所对审核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包括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等内容。

对确实不需要实施或者实施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行政事项,可以向起草机构提出意见,建议不予实施。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党政办公室、司法所,并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通过的事项,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六条 各板块可以通过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引入熟悉行政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律师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审核。

司法所开展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治审核。不得由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替履行审核职责,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见代替法治审核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参与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核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有关审核内容。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基层法治审核工作的业务交流指导,定期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协助基层解决法治审核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审核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各板块集体决策时不采纳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基层合法性审核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合法性审核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核工作实行尽职容错制度。因法律适用理解不同、专业判断差异、试点性创新性工作依据界限不明等情形,经审慎审核后合法性审核意见仍出现差错的,按规定予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审核事项以外的其他基层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关键词: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