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句环审〔2026〕6号
句容市边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部门提出了句容市边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镇江市句容市边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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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名称 |
镇江市句容市边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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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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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型 |
£新设 £改设 ☑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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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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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1名称:句容市边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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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边城镇沪蓉高速南侧,省道S243东侧约240m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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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3MA1NNG0RX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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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滕中正 联系电话:1519544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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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C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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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321183MA1NNG0RXC001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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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句容市边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区东南角向东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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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体名称:黄梅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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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流域:太湖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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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119.272452° 纬度:32.034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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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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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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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 m,S=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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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截面:L×B= m× m,S=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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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状截面:S=0.25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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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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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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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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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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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50 |
142.35 |
71.17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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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4(6) |
5.69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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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
≤12(15) |
17.08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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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
≤0.5 |
0.71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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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
≤10 |
14.2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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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详细地址)、管理单位、监督电话、设置地点经纬度、受纳水体名称和排放要求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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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句容市边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1)严格做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进水和尾水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应严格落实中水回用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排放量,减少对水环境和水生态的影响。(2)严格做好安全管理维护,应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适时修订并备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避免发生污水排放事故。(3)句容市边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当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当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妥善处置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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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污水排放监测方案,规范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若出水水质不稳定或有事故发生时,应适当加大监测频率。(2)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建立排污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报送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数据信息。(3)建立健全污水超标排放预警系统,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处理污水,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出现可能发生环境事故和较大环境影响的情况,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4)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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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你公司落实《句容市边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句容市边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履行入河排污口主体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维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三)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直接排放标准。 (四)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的验收和日常监督管理。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将该入河排污口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 (五)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能力提高,以及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增加,你单位应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六)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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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