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7322027
通讯地址:句容市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汇处 行政服务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5〕43号
华电江苏句容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电江苏句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华电镇江句容下蜀镇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新村村、沙地村,租赁面积约223亩,包括总装机容量11.51904MWp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含2回光伏进线回路)和1座10kV开关站。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蜀行审备[2025]2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290-2020)后回用于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冲洗、路面浇撒和绿化等,生活污水由依托周围村庄民房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肥,不对外排放。运营期采取无人值守的方式,无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焊接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011)表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置。废旧太阳能电池组件、废电气元件(电容、电抗器、变压器等内部元件)检修更换后直接由设备厂家回收。废铅酸蓄电池、废变压器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不得占用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落实补植、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光污染防范措施,降低光伏板阳光反射对周边居住村民造成的光污染影响。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
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9月25日
抄送: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文华东方环
境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