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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千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充电桩控制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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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7322027

通讯地址:句容市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汇处行政服务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520

江苏千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千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充电桩控制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4]94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苏千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句容市天王镇常溧路南侧,拟投资11200万元新建厂房,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充电桩控制箱10万台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4]9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评估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

(二)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句容市天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三级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酸洗工段的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1标准;电泳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 1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 2020)1标准;喷塑、挤塑、注塑工段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2024年修改单)5标准;天然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1燃气标准。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 -2019)表1标准;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1及表2相应标准。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

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布袋、边角料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的相关要求。废活性炭、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896t/a,非甲烷总烃≤0.871t/aSO20.067t/aNOx0.547t/a,氯化氢≤0.074t/a,硫酸雾≤0.004t/a,氨气≤0.015t/a;无组织:颗粒物≤0.278t/a,非甲烷总烃≤0.461t/aSO20.003t/aNOx0.028t/a,氯化氢≤0.082t/a,硫酸雾≤0.005t/a,氨气≤0.032t/a,硫化氢≤0.001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生产废水≤17052.6/17052.6吨,化学需氧量≤5.361/0.853吨,悬浮物≤0.334/0.171吨,氨氮≤0.240/0.136吨,总磷≤0.031/0.009吨,总氮≤0.283/0.256吨,石油类≤0.158/0.017吨,LAS0.018/0.009吨,总铁≤0.019/0.019吨,Zn0.011/0.011吨。

(3)固废: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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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绿航工程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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