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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句容市城市管理局玉清河(二期)水环境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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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7322027

通讯地址:句容市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汇处行政服务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507

句容市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句容市城市管理局玉清河(二期)水环境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玉清河及葛仙湖入句容河泄洪渠。项目属于线性工程,分为上、下游两段。其中,上段为玉清河崇明桥至华阳西路段,起始于玉清河崇明桥,终点至华阳西路,全长616.23米;下段为葛仙湖入句容河泄洪渠段,起始于葛仙湖南侧出水口,终点至句容河,全长1037.05米。建设内容包括玉清河纵坡改造工程、泄洪渠整治工程、保水坎建设工程等。

项目获得句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玉清河(二期)水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句政务办投资〔202421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达《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290-2020)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管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设置围挡、施工现场洒水、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尾气、施工扬尘对沿线大气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期车辆尾气NOx、非甲烷总烃、CO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河道平整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必须通过加强管理、合理设置施工时间和施工设备,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排放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弃方及时清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贮存、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35

抄送: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国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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