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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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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句容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关于清理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55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水电气热行业收费,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权责相符、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深化水电气热行业“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取消不合理收费,兼顾效率与公平、改革与稳定、发展与民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水电气热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5年,科学、规范、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热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收费行为

1﹒开展清费专项行动

自2021年3月1日起,《意见》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我省《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我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句发改价〔2021〕135号)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组织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相关收费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各热电联产企业)

2﹒规范接入工程费用

(1)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各热电联产企业)

(2)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供电方面,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营造全国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传发〔2021〕45号)要求,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参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镇江市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政企共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函〔2022〕3号)文件执行。政府投入部分按地块归属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承担;政府承担的费用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供水供气供热接入工程地方政府和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分担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定额标准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接入工程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气热价格回收;由政府承担的费用,按照地块归属由当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承担,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各热电联产企业)

3﹒理顺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运营费用

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新建居住区供气设施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区红线内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市场化竞争形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水电气接入工程费用在改造实施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确定出资方式,原则上不应加重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凡由供水供气企业自筹的费用,纳入定价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镇政府(街道办 、管委会),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各热电联产企业)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4﹒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5﹒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为保障供暖季民生用气的应急调峰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6.完善供热价格机制

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要合理制定热价,按联运机制实施运态调整。在核定热电联产发电企业的供热价格时,要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严格规范定价收费行为

7﹒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根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严格审核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强化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供水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8﹒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水电气价格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费用应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定期向终端用户公布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具体分摊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四)完善行业管理和服务

9﹒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加快健全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已有技术标准的,要结合行业发展及时进行梳理完善,调整不合理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句容供电公司)

10﹒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水接入的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接入的行动方案》(苏审改办〔2018〕29号)要求,对供水、供气企业定期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句容供电公司)

11﹒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水电气热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并与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各热电联产企业)

12﹒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热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落实水电气热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3﹒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

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

准入限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句容供电公司)

14﹒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

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

各相关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措施、可量化、快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企业职责,逐项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市发改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各热电联产企业)

(二)强化协同配合

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政策措施落地显效。推进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广大水电气热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强具体计划制定、政策调整和实施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和不合理费用的行为;配合对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各热电联产企业)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句容供电公司、句容华润燃气公司、江苏宝华天然气公司、水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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