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职能
(一)单位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业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全市组织实施。监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等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制度规范。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应由其他部门承担的审查项目除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五)承担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除环境卫生设施以外的公交站台、路牙、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审核、日常监管及安全应急管理;牵头负责城区(华阳街道、开发区、崇明街道行政管辖区域)雨篦子、窨井盖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村镇的路灯、供水、建筑及市政设施防汛、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城镇燃气、热力行业建设标准、风格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核把关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按照城市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具体负责城区公交站亭、站牌、机动车隔离栏、非机动车隔离栏、绿化隔离栏、阻车桩、路灯、井盖、雨篦、树篦、建筑工地围挡、路缘石、步行道的盲道、缘石坡及地砖铺装、供电、通信等箱体(设置及美化)、城市立面设计改造及老旧小区改造、夜间景观亮化提升、灯箱、景观灯、草坪灯的标准体系指导和设计图纸审核。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七)承担宣传贯彻工程建设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规范的责任,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划转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事项除外)。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和市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协调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工作。
(十)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地震观测系统及信息平台建设,负责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负责震情会商和震情速报,负责地震监测台站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管理。
(十三)负责地震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及地震活动断层的探测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地震灾区重建相关工作。负责地震科技项目管理,开展地震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四)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1.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建设监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依法参与城市危险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市政管养的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照明养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5.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排水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督促燃气经营者按照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安全要求;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全面排查治理燃气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7. 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地下管线开挖,加强监督管理。
8.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或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消防工程建设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参与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全市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做好地震台网建设和日常运维管理,提升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做好重大活动和特殊时段地震安全保障服务。
10.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强制性评估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做好地震灾害现场烈度评定、科学考察、震情加密监测、震后趋势判定等支撑工作。
12.承担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消防委员会)有关城市燃气与地下管网、建筑施工与房屋(物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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