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实施相关规划,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专线服务工作;协助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