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茅山风景区保护、开发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拟制区划内有关具体规定。
(二)受市政府授权,在规定区划内进行管理和开发,实行规划、管理、开发、服务、收费和规章六个统一。
(三)在区划内享有市政府对基本建设、景点修复、新景点开发项目洽谈审批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开工申请、施工投标和竣工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划、设计、环保、人防、消防等项目的审批。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水资源、生态等重要设施的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按照茅山风景区总体规划,统一审核区划内包括农民住宅在内的所有建房申请。
(六)组织洽谈区划内各类企业的立项和建设,重点进行休闲度假、观光农业、各类景点、旅游服务实施、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招商引资,负责区划内企业的统计、项目申报、安全生产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划内政策性收费办法,按规定征集区划内各类政策性收费。
(八)负责区划内党的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九)行使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