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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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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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政府投资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开发区黄梅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黄梅街道)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超出此办法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涉农资金工程及服务的招标限额及管理参照省、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及评审过程等管理制度参照《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句开发【201960号)执行

第五条为防止隐患问题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工程可直接发包实施,应急工程经工程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和效能审计局备案后予以实施(下次主任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中补充说明及出具会议纪要),同时填报《开发区(黄梅街道)应急工程申报表》。

应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灭火等抢险整治工程;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设施除险、加固,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抢险整治工程;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交通、通信、水电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使用范围及规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由项目责任部门按照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开展直接发包程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项目责任部门按照工程建设审批流程,报开发区小型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照句容市项目生成、审批流程,至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招标。

第八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规范程序生成,首先由项目责任部门编制《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估算造价、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必要性、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建设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责任部门汇总上报主任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展工程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为提高小型工程建设时效,由项目责任部门将《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建设申请》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先进行方案及控制价编制工作,由责任部门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将会议纪要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材料报送至投促中心行政审批科,由行政审批科委托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主要负责编制预算、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拟定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招标代理单位完成控制价编制后,项目责任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预算材料报送区效能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并出具审定报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预算审定价下浮5%-15%后作为工程招投标中最高限价依据。应急工程可不进行预算审计,切实做好建设过程管理,整合工程建设、影像图文等资料,于工程结束后直接报送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开发区交易中心根据会议纪要和预审报告开展招投标程序。招标完成后,各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应急工程可履行先实施、后补施工合同等相关程序。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不得将工程主体肢解分包或转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相关责任部门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保证工程建设合法依规实施。

(一)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监理管理等,查处上报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

(二)财政部门负责工程资金拨付工作,查处上报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

(三)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查处上报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合同价20万元以下的工程,若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责任部门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协调参建各方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委托监理跟踪监管,对进场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确认,对现场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记录。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单位对每道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组织进行现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管理按照《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市政(建筑)工程建设现场监理服务考核办法(试行)》(句开发〔201973号)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专业分包需报责任部门备案同意后分包,涉及半成品及成品材料参数、品牌须报责任部门备案同意后采购。

第十六条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导致造价增加,变更部分应及时按程序审议同意后实施,变更手续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申报。

(一)累计投资变更核增5万元以下,同时占合同价10%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累计投资变更核增10万元以下,同时占合同价15%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核,上主任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累计投资变更核增10万元以上,或占合同价15%以上的工程,先移交区纪工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审查,同时对责任部门及人员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处置后,连同督查报告和变更材料上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变更;

(四)累计变更后,单个工程结算价若超出100万元,由区纪工委启动问责程序,对工程进行全面复审,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处置,以复审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由区规划建设局、效能审计局、财政分局组成验收小组监督现场验收过程。

(一)责任部门申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向验收小组申报《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验收申请材料中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含自检情况)、竣工图纸、预审报告(应急工程除外)、造价核增变更材料、暂估量签证或核定单、原材检测或质量评定记录汇总表、半成品及成品材料合格证、重要工序验收材料(如回填厚度、压实度、闭水试验、CCTV检测等)、商品混凝土合格证(所有批次)、自拌混凝土质量行为材料(水泥出厂合格证、配合比、回弹检测记录等)。申请材料根据工程类别准备齐全,现场验收前报至验收小组审查

(三)现场验收中,各部门填写《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现场竣工验收表》,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无意见或需存在轻度整改内容的工程,验收小组及时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对存在较大质量问题、需大量整改的工程,现场签署验收不合格意见,情节严重的,效能审计局应上报区纪工委调查处置。单次验收不通过的工程,应每次扣除20%监理合同费用;连续两次验收无法通过的工程,应暂停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班组队伍和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接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或班组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部门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工程建设,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及具体负责班组队伍违约责任、解除施工合同,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该单位及班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严重工期延误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人群体性上访的;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第十九条以上建设管理内容及惩处措施需在小型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结算审计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由项目责任部门对竣工图纸、结算资料、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验收单等结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效能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核时,核减率超过7%部分的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结算审计报告应中明确各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金额。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应在审计金额确认后、审计报告出具前,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在材料、设备选定时,项目责任部门可根据市场价格拟定重要材料清单、明确品牌及参数要求,通过市场走访、询价定价的方式,明确重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定价结果可作为审计部门预审及结审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审计完成前,建设相关档案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保管及收集;工程验收合格及结算审计完成后十日内,由项目责任部门牵头,报送工程建设全过程资料至开发区档案室存档,开发区办公室应及时收录。归档资料包括:建设立项申请、会议纪要、竣工图纸、控制价及预审报告、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监理资料、验收资料、过程管理资料、结算审计报告等工程建设全过程资料。

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开发区(黄梅街道)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句开发【202143号)文件作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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