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经句容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句政发〔2012〕32号)、《关于印发<句容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句政规发〔2013〕1号)、《关于句容市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管理的意见》(句政发〔2015〕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句政发〔2015〕160号)、《句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句政规发〔2017〕4号)、《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6份文件予以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句政发〔2012〕32号)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一段修改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现代化2035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8号)和《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职业教育2018-2022年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句政发〔2018〕98号),实施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领航计划,推动我市职业教育优质创新融合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2.将第一点中“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预算制度”修改为“健全职业学校综合预算制度”;“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删除“中等”;“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修改为“按预算管理要求用于学校人员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者挪用学校学费收入”删除“学费”;
3.将第二点第一段修改为:“二、提高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为完善职业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在实行综合预算的基础上,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不低于省定标准,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
将第二点第二段修改为:“市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科学设置专业与课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并对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将第三点修改为:“三、建立职业教育校舍维修经费保障机制。为促进职业学校加强校舍维修管理,延长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的使用寿命,市财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安排维修专项经费,用于学校校舍维修和专业设备维护。”
5.将第四点修改为:“四、完善职业教育内涵建设保障制度。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通过实施《句容市职业教育2018-2022年发展行动计划》,推动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实施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领航计划,创建扎根江苏、引领全国的一流中等职业学校;保障江苏省职业学校智慧校园、现代化专业群、现代化实训基地、技能标准化考点等重点项目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完善寒暑假、节假日志愿导学,年度教育成果奖励(包括技能大赛成果、尖子生培养等专项奖励)保障机制。”
6.将第五点第一段修改为:“五、落实外聘兼职专业教师薪酬保障机制。为适应职业教育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需要,加快造就一支专兼结合、机制灵活、结构合理的职业教师队伍,着力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水平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8号)和我市教育、编办、财政、人社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句容市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经费补助实施办法》(句教发〔2018〕81号)等文件精神,每年核定兼职教师经费补助额度并足额拨付到校。”
将第五点第二段中“(外聘兼职专业教师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办等另行制定)”删除;
7.将第六点修改为:“六、完善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培训,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按年度培训计划,认真落实教师培训任务,努力提高培训效果。市财政每年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8.将第七点修改为:“七、健全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职业教育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加大职业教育扶困助学力度。根据《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落实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严格执行《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学校要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扶贫助学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发放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冲抵学生扶贫助学资金。”
9.将第八点、第九点删除;
10.将第十点第一段修改为:“八、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四位一体”的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要加强非税资金管理,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与学习,提高财务会计队伍质量。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加强教育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积极探索建立绩效拨款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将第十点第二段修改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现代化发展战略,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履职好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增强全局意识和自律意识,共同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关于印发<句容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句政规发〔2013〕1号)修改内容如下:
1.第五条修改为:“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下设再生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推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负责对符合规划和设立条件的网点进行规范化管理。”
2.第六条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实行各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管理的共管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分工是: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按照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后的业务要求,做好备案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实行名录制管理。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城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的建设。
(十)财政部门负责配合部门研究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十二)供销部门负责发挥其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督导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十三)镇(衔道、管委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各镇(衔道、管委会)要及时配合开展打击、查处辖区内回收站点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部门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八条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业包括社区回收站点、回收企业和交易市场(基地),按照‘便于交售、统筹规划、总量调控、合理布局’的原则,满足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设置围墙,封闭作业,不可视的建设要求,原则上要建设封闭式厂房,同时要符合各镇街建设相关要求。”
4.删除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5.新增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
6.新增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立,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废金属回收企业建设与经营规范(SB/T11049—2013)》等国家、省市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7.新增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并定期组织检修,加强火源、电源管理。
(三)环境保护规定。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环境污染,定期消毒,不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8.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备配套等应当符合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管理规范。”
9.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
备案及变更办理流程按照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后的业务办理流程操作。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备案信息、填报回收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10.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11.第十七条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建立环卫系统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网络协同发展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回收龙头企业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点(箱)回收、互联网+回收等方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1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管理制度、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13.在第四章新增第三十二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研究。对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网点实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对符合规划设立的回收企业,市政府根据稳定本市行业发展需要,对符合规划条件的纳税企业进行扶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4.删除原三十二条内容;
15.原三十三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市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6.删除原三十八条内容;
17.删除原四十三条内容;
18.原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9.对原文件条数作出相应调整;
20.全文涉及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句容市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管理的意见》(句政发〔2015〕138号)修改内容如下:
1.文件名称修改为:《关于句容市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2.第一段删除“经句容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3.第一点“指导思想”中“以制定科学规划为基础”改为“以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在段尾增加“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第二点“基本原则”第四项修改为:“坚持正确导向,公开公正的原则。围绕加快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积极构建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框架,优化项目资金整合,农业项目向增收富民倾斜,向“双创”倾斜,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向绿色发展倾斜,向产业转型升级倾斜。坚持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绩效公开,同时要体现阳光政策和惠民政策。”
5.第三点“重点范围”第一项修改为:“以优化农业经济地理为重点,以东部干线为轴,科学谋划农业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打造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带;以东南地区为面,布局东部高效设施农业组团、南部生态农业组团和东南部休闲农业组团,形成农业产业优势集群雄以8个‘三集’园区为核,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聚集、经济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融合发展示范样板。将涉农部门基础设施类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将农村环境整治与村庄环境整治整合,将中央财政支农与省级相关项目资金合理引导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点“重点范围”第二项删除“1个100000亩,3个10000亩以上的”;
6.第四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第一点中“由市统一组织对项目评审论证”修改为“由市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评审论证”;第二点中“并提出向上申报争取意见”修改为“制订涉农资金整合目录,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
7.根据最新机构改革方案,对文件中“农委”“国土局”“环保局”等单位名称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句政发〔2015〕160号)内容修改如下:
1.文件名称修改为:《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
2.第一段中“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改为“保障税收收入”;“地税主管”修改为“税务主管”;
3.第二点“加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护税协税义务”第一项“涉税信息传递”第一目删除(1)-(23)点内容;
4.第二点“加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护税协税义务”第二项“税收执法行政协助”第一目中“对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删除“有奖发票”;
5.第二点“加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护税协税义务”第二项“税收执法行政协助”第三目“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不动产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6.第二点“加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护税协税义务”第二项“税收执法行政协助”第四目修改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股权变动单位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应告知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认定管理手续,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企业审批平台共享相关信息。”
7.根据最新机构改革方案,对文件中“国税局”“地税局”“市发改经信委(物价局)”“国土局”“文广体育局”“水利农机局”等单位名称作相应调整。
五、《句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句政规发〔2017〕4号)修改内容如下:
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暂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500元、本市二级及以上和外地医院1000元。以后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2.第十九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达1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
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外地医院诊治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4.删除第三十二条;
5.原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修改内容如下:
1.第六条修改为:“成立市社会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编制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规划,监督医疗保险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人社、税务、卫健、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删除第八条中“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非私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第十一条修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满最低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中断缴费(包括因关系转移造成的中断)6个月以上重新续保人员,在从缴费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使用其个人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待遇。”
5.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年度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可报最高限额为8万元。超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自费医疗统筹金支付。”
6.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医院诊治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7.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长期驻外地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必须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所选医疗机构必须是常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各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分设机构、村卫生室、零售药店暂不列入报销范围。参保人办理常驻外地手续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为本地或调整外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在外地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标准结算报销。”
8.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参保人员发生的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自费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其可报限额封顶线为60万元。”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参保人员因疾病,出于合理的诊疗需要所发生的需参保人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自费医疗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其可报限额封顶线为15万元。”
9.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修改为:“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金额(不含转院自付、乙类药品或诊疗个人先付部门、超报销项目)年度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共济金支付。”
10.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目“国家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应补助的医疗费用,由共济金予以支付。”
11.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规定制定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
12.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市医疗保障部门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13.根据最新机构改革方案,对文件中“卫健委”“药监部门”等单位名称作相应调整。
14.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