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fj/2020-00542 | 体裁分类: | 决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句容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10-26 | 公开日期: | 2020-10-26 |
文件编号: | 文件下载: | ||
信息名称: | [2020]句行复第018号-王某认为市住建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句容市文昌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一,系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判定被申请人行政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5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件(5月6日送达),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在某小区一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甚至可能的失职渎职行为。截止到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根据《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印发)第十条“对于举报的核查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答复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及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首先,被申请人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收到来信分发时是根据信件正文的标题内容进行分类,然后分派给科室或下属单位进行处理。其次,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邮寄来信正文没有标题,对于此类来信按照普通来信处理,被申请人可以不回复。对于不予回复的普通来信,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但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最后,申请人信件中所反映的一些未经证实的违法行为,自信件中所述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申请人邮寄信件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寄送信件,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在某小区一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甚至可能的失职渎职行为。2020年5月6日,该信件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后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信件、EMS查询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虽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的信件内容没有标题,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信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处理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