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单位参保登记
◆服务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三条;
(四)《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印发,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单位首次新参保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3、即时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二、职工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子项名称:职工参保登记
◆服务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办理层级
县市级、乡镇(街道)、、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三条、第四条;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
5、《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印发,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
(二)台港澳人员提供有效证件;
(三)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或在网上申请)办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即时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特殊情况适当延后。
◆是否收费
否
三、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服务对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
3、《句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句政规发〔2017〕4号,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掌上办、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或居住证(外地户籍的人员需提供)。
3、新生儿参保需户口簿和出生证明;
4、应届毕业生(初中及以上)参保需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5、退伍士兵参保需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即时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四、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人员增减、死亡、停保、在职转退休等)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1、在职转退休相关证明材料(养老退休审批表);
2、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或医疗(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申请表。
3、个人停保:本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相关变更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网上)申请办理,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办理参保信息变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五、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需要变更参保信息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办理流程
申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代办时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六、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子项名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三)自助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或单位电子秘钥)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经办人凭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材料,在窗口查询。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用人单位经办人在网上或掌上,通过手工录入单位相关信息及密码或电子秘钥登系统进行查询。
(三)自助办理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凭身份证或单位电子秘钥,在自助查询
机上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七、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 支取
子项名称: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第八条
◆办理方式
自助办理、网上办理、掌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办理流程
(一)自助办理
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在自助查询机上查询。
(二)网上办理
参保人员在网上查询。
(三)掌上办理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手机在医保云或镇江智慧医保上查询。
(四)窗口办理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在窗口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八、出具《参保凭证》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子项名称:出具《参保凭证》
◆服务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5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三)《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自助办理、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1、本人身份证
2、如不是本人办理,需另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或原就业单位至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
(二)经办人员审核后,核对个人帐户余额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
(三)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寄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时划转个人账户余额。
◆办理时限
(收到《联系函》后)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九、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子项名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服务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参保地设区市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二)《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三)《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四)《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医保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三)自助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备注: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不包括居住地发生变更)。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1、异地就医人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网上、掌上或自助办理
江苏医保云APP,微信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办理。
◆窗口办理具体操作
1.登录进入镇江医疗信息平台(医保业务基础-个人待遇管理-异地就医登记)
2.输入身份证号码找到异地就医人员,根据材料和提示将打星号的对话框填写完毕提交。
3.等待审核通过。
◆温馨提示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二)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因各省目录差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子项名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服务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在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的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二)《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三)《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四)《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医保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三)自助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备注: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不包括居住地发生变更)。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1、异地就医人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网上、掌上或自助办理
江苏医保云APP,微信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办理。
◆窗口办理具体操作
1.登录进入镇江医疗信息平台(医保业务基础-个人待遇管理-异地就医登记)
2.输入身份证号码找到异地就医人员,根据材料和提示将打星号的对话框填写完毕提交。
3.等待审核通过。
◆温馨提示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二)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因各省目录差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三)长期驻外人员要变更居住地或返回居住地居住的,应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如手机APP、市政务网、门户网站、电话传真(部分地区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医保经办自助一体机)等办理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子项名称: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二)《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三)《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四)《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三)自助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备注: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不包括居住地发生变更)。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1、异地就医人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网上、掌上或自助办理
江苏医保云APP,微信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办理。
◆窗口办理具体操作
1.登录进入镇江医疗信息平台(医保业务基础-个人待遇管理-异地就医登记)
2.输入身份证号码找到异地就医人员,根据材料和提示将打星号的对话框填写完毕提交。
3.等待审核通过。
◆温馨提示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二)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因各省目录差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异地转诊(非转诊)人员备案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子项名称:异地转诊(非转诊)人员备案
◆服务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网点
◆设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二)《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三)《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四)《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医保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无转诊证明);
(二)医院端办理(开具转诊证明)
(三)掌上或自助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具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1、无转诊证明的异地就医人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即时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医院端办理
异地转诊人员在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人民医院,妇幼,中医院,四院),开具转诊证明,然后去医院医保窗口办理。
(三)网上办、掌上或自助办理
1. 有转诊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医保云APP,微信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办理。
2. 无转诊证明可以通过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办理自主转院手续。
◆窗口办理具体操作
1.登录进入镇江医疗信息平台(医保业务基础-个人待遇管理-转诊转院登记)
2.输入身份证号码找到异地就医人员,根据材料和提示将打星号的对话框填写完毕提交,其中要注意医院同意转院标志这一栏要选否。
3.等待审核通过。
◆温馨提示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二)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因各省目录差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
遇认定
子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
遇认定
◆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医疗机构
◆设定依据
1、《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第二项第五条;
2、《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印发,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3、《句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句政规发〔2017〕4号,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医疗机构平台
◆办理材料明细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各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疾病和血液透析需提供出院小结、检查报告或诊断证明。
◆办理流程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进行特殊疾病登记;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是否收费
否
◆注意事项
慢性病病种下沉至医院端办理
十四、十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 报销
子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未联网结算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平台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5号令)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苏医保规[2019]1号);
(三)《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印发,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四)《句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句政规发〔2017〕4号,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或掌上办
◆办理材料明细
(一)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住院费用需提供医院收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门诊费用需提供医院收费发票、门诊费用清单(发票上没有明细时需提供);
◆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报(代办时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对需要查证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
(四)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复核、支付。
◆办理时限
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执行的是就医地医保目录,手工(零星)报销执行的是参保地医保目录。
十六、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子项名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服务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条;
4、《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印发,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人员缴费明细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
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出具职工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反馈
办理结果。
(二)网上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在网上提交缴费基数申报表,工作人员进行审
核并反馈结果。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十七、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子项名称: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服务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5号令);
(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三)《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或掌上办
◆办理材料明细
(一)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
(三)如不是本人办理,需另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二)经办人员审核后,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转出地经办机构;
(三)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出具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个人帐户余额划拨资金到帐后,办理到帐录入及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收到《变更表》后)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十八、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认定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子项名称: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认定
◆服务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5号令)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2017﹞54号);
(三)《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0号);
(四)《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百泽安)等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19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向社会公布可办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核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地址
(三)网上或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
3、疾病诊断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办理材料明细
(一)窗口办理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经诊断医院确认的疾病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3、责任医师签章医院盖章确认的《江苏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申请表》;
4、参保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1、申办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医保中心经办窗口提交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3、审核通过即开始享受特药待遇并予发放《特药待遇证》。
◆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是否收费
否
十九、产前检查费支付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产前检查费支付
◆服务对象
在异地发生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划卡结算产前检查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费用清单
(四)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备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
◆办理流程
(一)窗口申办
1、申办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经办机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和复核(对需要查证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后,完成支付,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网上或掌上申办
1、申办人可通过网上或掌上根据提示提交报销所需材料;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参保人员邮寄材料,告知邮寄地址,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3、经办机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和复核(对需要查证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后,完成支付,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二十、二十一、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支付
◆服务对象
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保女职工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男职工。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
(三)《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六条;
(四)《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或掌上办
◆办理材料明细
(一)女职工生育: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需单位盖公章,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生育登记服务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
5、产检费用发票和生产费用发票;
6、出院记录;
7、住院费用清单。
(二)女职工计划生育: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需单位盖公章,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结婚证(流/引产的需提供);
4、门诊发票、明细清单(发票上没有明细时需提供)、门诊病历、住院还需提供住院票据、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费用:
1、需提供社会保障卡、生育登记服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产检发票和生产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2、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本地户籍经系统查询未参保即可);
(四)男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需单位盖公章,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门诊发票、明细清单(发票上没有明细时需提供)、门诊病历、住院还需提供住院票据、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办理流程
(一)女职工携带申报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报;男职工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完成审核、复核、支付。
◆办理时限
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二十二、生育津贴支付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生育津贴待遇支付
◆服务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文)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
◆办理材料明细
(一)女职工生育的津贴: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需单位盖公章,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生育登记服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4、产检发票和生产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二)职工计划生育的津贴: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需单位盖公章,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结婚证(流产、引产需提供)、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三)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需单位盖公章,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生育登记服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4、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完成审核、复核、支付
◆办理时限
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二十三、一次性营养补助支付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一次性营养补助支付
◆服务对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九条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网上根据提示提交材料)办理;
(二)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审核通过的,完成支付,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备注:生育医疗费支付与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合并支付。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等,由 办理人提供。
二十四、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服务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
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困境儿童;
(七)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八)其他拓展对象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救助对象身份证明(系统已标识的,无需证明)
(二)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网上根据提示提交材料)办理;
(二)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审核通过的,完成支付,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为符合资助条件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时直接减免个人缴费部分;特殊情况由医保、扶贫、民政和财政等部门实施数据比对后,完成个人缴费退费,均无需个人申办。
二十五、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服务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未在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结算的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资金手工报销: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
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困境儿童;
(七)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八)其他拓展对象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1、申办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经办机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和复核(对需要查证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后,完成支付,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1、申办人可通过网上或掌上根据提示提交报销所需材料;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通知参保人员邮寄材料,告知邮寄地址,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3、经办机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和复核(对需要查证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后,完成支付,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 流程图
◆温馨提示
全省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在定点医药机构一站式结算;如到窗口报销,材料按零星报销提供,报销时一站式结算。
二十六、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子项名称: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二)《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的通知》(镇医保〔2022〕52号)
◆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句容医保公众号里下载);
(2 )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及运营数据(至少3个月);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网上携相关材料根据提示提交材料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程进行考察确认,核对相关资料后确认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温馨提示
考察现场需要查看的材料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镇江市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经办规程执行,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
二十七、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子项名称: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服务对象
零售药店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二)《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的通知》(镇医保〔2022〕52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及运营数据(至少3个月);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网上携相关材料根据提示提交材料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程进行考察确认,核对相关资料后确认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备注
现场需要查看的材料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镇江市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及经办规程执行,零售药店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
二十八、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子项名称: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服务对象
定点医药机构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三)《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四)《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2022版)的通知》(镇医保〔2022〕52号)
◆办理方式
(一)科室办理:医保局3楼366室
(二)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变更后的医药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
(二)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申请变更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后在网上进行变更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
(二)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程进行审核(或考察确认),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一般变更即时办结,需要考察确认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二十九、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一)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变更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办理;
(二)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温馨提示
参保单位应无欠费、断缴等情况
三十、外伤备案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子项名称:外伤备案
◆服务对象
因报销费用可能存在第三方责任,需要对意外伤害情形进行调查的参保人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5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三)《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苏医保规〔2019〕1号)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及基层服务平台办理地址
◆办理材料明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费用清单
(四)首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备注:1、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2、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4、“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还须提供《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1、申报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或网上根据提示提交材料)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即时办结,然后上传纸质材料留存,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是否收费
否
三十一、个人信息维护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个人信息维护
子项名称:个人信息维护
◆服务对象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或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有效身份证件
备注: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办理流程
(一)个人携带相关变更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申请办理;
(二)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三十二、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采集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公共业务
子项名称: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采集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各市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网上办理或掌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至当地网点办理;
(二)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人员信息采集,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三十三、职工个人账户透支补缴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企业缴费
子项名称:职工个人账户透支补缴
◆服务对象
职工个人账户透支补缴是指发生医保账户透支职工在续缴、转移时须先缴清医保账户透支额。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办理材料明细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相关证件至网点申请办理透支补缴;
2、工作人员根据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账户透支情况,然后确认保存;
3、审核通过的,生成补缴单据。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流程图
三十四、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零星报销)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零星报销)
◆服务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女职工及失业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女职工。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四十条、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二)生育登记服务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产检发票和住院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完成审核、复核、支付
◆办理时限
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三十五、居民生育报销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子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零星报销)
◆服务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
◆办理层级
市级、乡镇(街道)
◆设定依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条;
《句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社会保障卡;
(二)生育登记服务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办理流程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完成审核、复核、支付
◆办理时限
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
否
三十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
支取
子项名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服务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帐户结付。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二)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三)参保人员死亡。
◆办理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二)《句容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句政规发[2016]5号印发,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
◆办理材料明细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备注: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
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主动放
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
说明;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退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
具的养老金核定表。
◆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至当地经办机构填写相关表格或直接申请办理;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办人所提供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即时处理,并告知办理结果;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审核、支付。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备注:所有委托办理的事项,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