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服务生产和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句政办发〔2025〕6号)精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句容市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句容市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句容市华阳北路18号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规划管理科(邮编:212400)。来信请注明“《句容市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RSZGJSZK@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日。
注:本征求意见稿为管理规定草案,所有内容以最终公布为准。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句容市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服务生产和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镇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以及区域性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制定与实施,均适用本规定。
部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镇区范围内以及区域性的城市道路,包括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和规划中的城市道路。
本规定所称管线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镇区范围内以及区域性的管线工程,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管道和油气输送等特殊管道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和管线相关规划、测绘(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管线综合规划,负责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动态更新和数据维护工作,将管线空间地理信息作为专项规划纳入一张图管理。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各类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第七条 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市政道路专项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依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技术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道路专项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市政道路专项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的反馈内容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属地政府制定市政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规划、市政道路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据市政道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对建设计划进行动态更新。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同步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管线项目应当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城市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依附于市政道路的各类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应当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位置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线规划的标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各类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结合管线权属单位的需求,尽量布置在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内,与道路平行,走向顺直,埋深、位置、间距等符合相关规定,一次性规划设计到位。
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电力、通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
各类管线地上附属设施(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调压箱、控制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合理规划确定具体位置。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
(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第十五条 除国土空间规划、管线专项规划另有安排的,在中心城区、镇区的市政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
第十六条 设置电力、通信架空线的,一般沿道路、铁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道路、铁路和河流;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架。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预留管线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可以预留综合管廊空间。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八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综合管廊地下空间 。
第十九条 城市主干路、快速路、隧道、桥梁、轨道交通和城市重大(敏感)管线工程及其它重大市政设施的选址和方案等,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和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与市政道路工程配套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可以持土地证明文件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市政道路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市政道路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规划市政道路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完成后,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道路设计方案的审查。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工程方案设计。根据所在区域内的管线、道路等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管线专项规划要求编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地、水源、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与油气、电力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经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的设计,设计成果征求相关部门批准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道路工程确需变更的,在不改变道路红线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重新编制道路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管线工程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编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零星工程、抢修工程、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三零”服务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数据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市政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证明》;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零星工程、抢修工程、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三零”服务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在符合相关规划及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验线。
第二十八条 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普查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对竣工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成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财政部门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审计部门审计内容应包含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依法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二十九条 市政道路等地上工程、地下洞、涵、隧道等工程竣工前,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依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竣工图。鼓励对洞、涵、隧道等地下工程开展三维实景模型测绘,推进“实景三维句容”建设 。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资料 。
若工程分阶段施工,则需按阶段分别报送。遇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测绘单位进行补充测量,并在补充测量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补充测量资料报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覆土前对管线工程进行竣工测绘,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竣工测量成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规划核实。
管线建设单位可委托测绘单位代为报送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资料给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DB32/T 4353-2022)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做好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工作,实时录入管线普查、补测、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建设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项目,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管线数据进行测绘,测绘的管线数据一并纳入数据库数据更新。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职能,定期组织开展管线普查,形成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对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及时将符合入库信息规范的城市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报送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据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地下管线数据测绘预算清单报财政部门,将地下管线空间地理信息动态更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可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定期更新数据,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非市政公用管线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