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句政务服务许听告字〔2025〕9号
吴丹丹、李锋: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吴丹丹反映镇江锋亦鑫居民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27日的设立登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申请撤销该设立登记,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镇江锋亦鑫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8月27日进行营业执照住所变更,原地址不再有经营主体,申请撤销对象已不存在,本单位拟作出不予撤销决定。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11-87322006(李)
联系地址:句容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句容市华阳北路与石狮路交界处)
句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