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会、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联动、执行有力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保健品监管事权清单》、《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派单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保健品监管事权清单
一、餐饮(保健食品)监管科
1、承担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工作;
2、指导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测;
3、指导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上级局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
4、负责全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及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及调查处理;
6、收集、上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拟定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8、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
9、指导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
11、承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12、组织开展全局餐饮、保健食品相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13、负责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的飞行检查;
1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分局
1、负责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除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校食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处;
2、负责实施辖区内餐饮环节(除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校食堂)、保健食品环节年度监管任务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上报各项工作任务(计划、总结、报表等);
3、按照年度抽检分配任务完成辖区内餐饮环节、保健食品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4、负责辖区内各项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5、负责开展辖区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及现场初步调查核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报局餐饮科;
6、负责辖区内餐饮各类示范典型申报培育工作。
7、配合本局开展餐饮监管宣传工作;
8、负责辖区内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9、负责辖区内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商)线上线下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上级及本局飞行检查的后处理工作;
11、参与综合执法、飞行检查等市局统一部署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派单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局投诉举报处理的效率,实行一个口子受理,分派相应承办机构处理,现对投诉举报工单处理的派发,规定如下:
1、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工单。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称中心),根据《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职责划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实行区域工单由基层分局属地办理;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投诉举报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办理;涉及学校食堂餐饮管理及服务的工单,根据局事权划分派送到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或属地分局办理;涉及城区物业收费的工单,派送稽查科办理(华阳、黄梅分局配合);涉及传销的工单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稽查科共同办理(属地分局配合,并负责联系属地派出所);各相关业务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有业务指导分局办理的义务。
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工单,要求承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及时电话联系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并书面回复至中心,中心负责对处理结果和格式进行审查并录入回复操作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办结回复,承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需联系中心申请办理延期,并说明理由;省、镇江市以及“市长信箱”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工单不得延期,必须在工单指定的期限内办结回复,“市长信箱”办理回复需加盖局公章的纸质件交由中心上传12345受理平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办结的,应与投诉举报人沟通说明情况,先行办结回复,处理结果再另行反馈投诉举报人。
2、本部门热线受理的投诉举报全国12315网络平台。本部门热线登记的投诉举报由中心统一受理,按照属地管理,以被诉方管辖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分局为承办机构,分流办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中心根据实际指定管辖;各相关业务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有业务指导分局办理的义务。
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投诉举报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办理。
涉及学校食堂餐饮管理及服务的工单,根据局事权划分派送到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或属地分局办理。
涉及传销的工单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稽查科共同办理(属地分局配合,并负责联系属地派出所)。
中心、分局直接受理非来电的投诉举报,均应录入12315系统。
3、对来信来函、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12345“市长信箱”的投诉举报件,由局办公室统一派送。对来信来函、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12345“市长信箱”的投诉举报件,根据职能分工,领导批示,交由相应的职能科室或管辖地分局核查,需要立即整改的,由职能科室或管辖地分局责令其整改,涉嫌违法的,职能科室办理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管辖地分局办理的自行查处。承办机构要在投诉举报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交办方、投诉人或举报人告知受理和结果反馈。另局领导单独交办的除外。
4、投诉举报办结时效及操作反馈。承办机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要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决定;涉及违法广告的举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书面反馈;受理的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延期不得超过60日,举报应在60日办结,经审批延期不得超过90日。
承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实不能办结的,应提前说明理由操作延期申请,中心及时审查延期办理,防止超期办理情况发生。
需向投诉举报人书面回复的,由承办机构拟出初稿,送局办公室、法规科审核,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报相关分管业务局长签字,以局名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