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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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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矿山企业:

我市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做好汛期矿山水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为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结合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机制

1.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机构和制度。各矿山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汛期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治水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区域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编制汛期防灾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期间调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到位、信息接收、报送与值班工作到位。

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当矿山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周边相邻矿山进行预警。

3.建立汛期巡视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在汛期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露天矿边坡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矿区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水量变化情况。

4.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矿、滑坡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离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的标准、范围、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的程序等,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应当立即撤人,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时,井工开采矿山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在汛期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二、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基础工作

6.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进一步查明矿权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威胁情况;老采空区要及时完成治理,并定期核对新形成采空区情况,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所有采空区的位置、范围、治理时间和治理方式。

7.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查明当地水库、河道及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8.矿井井口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防止地表洪水倒灌。井田内有与河流、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留设防水矿柱(墙)。相邻矿井必须留设防水矿柱(墙)。防水矿柱(墙)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矿体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严禁在防水矿柱(墙)中进行采掘活动,已破坏的防水矿柱(墙)必须按规定重新建立。

9.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一级负荷必须实现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汛期来临前,相关配电设施和输电线路必须全面检修,并进行排水试验;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大排水能力,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必须在汛期前进行关闭试验。

10.非煤矿山企业应对采矿后形成的地面塌陷坑及时充填加固,进行彻底治理;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应当充实填平。

11.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保证通讯系统畅通、通风系统可靠,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开展汛期防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的重点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联通的采矿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淤泥进行全面清理;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是否按规定建立边坡监测系统,暴雨、洪水期间是否加强防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和地表水的疏干,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场;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

13.受老空水威胁的矿山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顶、底板水害威胁的矿山是否采取截流、超前疏放、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等有效措施消除威胁。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四、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应急救援体系

14.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防范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防治水工作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建立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按规定储备必备的抢险物资和装备,每年汛期前应当进行救灾演练,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5.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灾害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

16.非煤矿山企业发生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险情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及时将本指导意见在本单位组织传达学习,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汛期防灾工作。

句容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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