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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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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办、省消委办以及镇江市安委办、市消委办《关于加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有效防范社会面小场所“小火亡人”事故,提升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责任

社会面小场所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必须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推动,把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的全面应用作为“一把手工程”重点督办,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园区)4月底前全面建立“1+3+N”的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中“1个组长”由镇长担任,“3个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副镇长、派出所所长(教导员)、消防专员担任,“N个成员”包括行政执法局(应急办)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同志、市场分局负责同志、片区民警、社区(村)书记、网格长等,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会面小场所的安全治理工作。各地根据安全生产与消防网格划分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分片包干,每月开展检查,推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4月底前要落实社会面小场所行业部门职责,组织行业安全培训,定期分析研判社会面小场所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治理责任主体,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坚持打卡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明确社会面小场所责任体系

《句容市社会面小场所责任划分清单》已经句容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委编办审核通过,将于近期下发。各镇(街道、园区)根据句容市级划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于4月前明确各类场所的属地管理部门,落实每个小场所1名消防指导员(由消防救援机构派驻到镇(街道、园区)的消防监督员或镇(街道、园区)公安派出所民警担任)和1名安全巡查员(由负责场所信息采集并履行分片包干职责的基层工作人员担任),同时督促每个小场所配备不少于1名消防安全员,实现自我安全管理。

三、开展社会面小场所隐患排查治理

(一)集中排查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系统全面掌握职责范围内小场所底数。安委办发挥好“统”的作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于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开展一次社会面小场所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实现每个小场所起底式排查、全方位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行立改、挂牌整改,推动社会面小场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常态化安全治理。各镇(街道、园区)要发挥“1+3+N”社会面小场所治理机制作用,督促每个小场所通过系统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用火、用电、用气等全方面的安全自查;督促安全巡查员通过系统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安全巡查,动态更新场所底数,排查上报安全隐患,指导回访隐患整改。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分别建立跟踪核查督办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小场所落实主体责任。安委办每月调度镇(街道、园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自查、巡查和隐患整治情况,对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将系统应用情况纳入各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三)动态调整更新。各镇(街道、园区)要建立健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制度措施,对小场所底数清单、分片包干责任清单、隐患整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形成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社会面小场所安全经营。

句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句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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