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集中清理制度,制定2025年度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含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人事调整、机构设置、表彰决定、请示报告、会议通知、内部工作制度等内部管理文件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职责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进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文件职能涉及多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清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提出建议。
三、清理标准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标准处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 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2. 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3.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
4.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
5.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包括明显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利于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生态环境保护等;
6. 主要规定超过制定机关权限,包括当属中央和省、市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过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 调整对象已消失;
2. 规定的事项以及阶段性的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
3.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满且无必要延长;
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已满;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 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
2. 部分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3. 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4. 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监管部门已撤并或者名称已变更;
5. 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调整;
6. 规定的执行程序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7. 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继续有效:
1. 内容不存在问题;
2. 内容上虽存在一些问题,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延长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延长有效期。
四、清理步骤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为四个步骤:全面梳理、逐件审核、上会讨论、发布决定。
1. 全面梳理。市司法局对现行有效的所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需要清理的文件目录(附件1)。
2. 逐件审核。各有关单位根据确定的清理任务,依照清理标准,对文件进行逐件审核,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并于7月20日前报至市司法局(附件2)。
3. 上会讨论。市司法局对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经审核确认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4. 发布决定。经市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2025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统一发布清理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现行有效的所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上述步骤开展清理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至市司法局(附件3)。
五、有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在清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确保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联系人:邹晔涵 王青 联系电话(传真):87269798
邮箱:jrsffgk@163.com
联系地址:句容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句容市和爱路6号)
附件:1. 需清理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3.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需清理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有效期 |
责任部门 |
1 |
句容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
句政发〔2001〕179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7.29 |
市住建局 |
2 |
句容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
句政发〔2002〕177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12.31 |
市发改委 |
3 |
句容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
句政发〔2006〕135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9.30 |
市司法局 |
4 |
句容市紧急报警和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
句政发〔2007〕223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9.27 |
市公安局 |
5 |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意见 |
句政发〔2009〕71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5.5 |
市司法局 |
6 |
句容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
句政发〔2009〕183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10.12 |
市城管局 |
7 |
关于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的实施意见 |
句政发〔2009〕184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10.12 |
市城管局 |
8 |
句容市城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0〕5号印发,句政发〔2021〕44号文延长 |
2026.9.4 |
市资规局 |
9 |
句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0〕6号印发,句政发〔2021〕44号文延长 |
2026.9.4 |
市资规局 |
10 |
句容市城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句政规发〔2011〕1号印发,句政发〔2022〕54号文延长 |
2027.9.30 |
市住建局 |
11 |
句容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2〕4号印发,句政发〔2020〕21号文延长 |
2025.3.31 |
市住建局 |
12 |
句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句政规发〔2012〕7号印发,句政发〔2020〕85号文延长 |
2025.10.31 |
市住建局 |
13 |
句容市预防企业领域欠薪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2〕9号印发,句政发〔2020〕85号文延长 |
2025.11.30 |
市人社局 |
14 |
句容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3〕1号印发,根据句政发〔2019〕121号修订,句政规发〔2024〕4号文延长 |
2029.12.31 |
市商务局 |
15 |
句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4〕3号印发,句政发〔2022〕54号文延长 |
2027.9.9 |
市住建局 |
16 |
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句政规发〔2015〕1号印发,句政发〔2021〕20号文延长 |
2026.4.30 |
市人社局 |
17 |
句容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6〕3号印发,句政发〔2021〕60号文延长 |
2026.12.31 |
市住建局 |
18 |
句容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6〕4号印发,句政发〔2021〕60号文延长 |
2026.8.31 |
市住建局 |
19 |
句容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控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18〕1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6.30 |
市住建局 |
20 |
句容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句政规发〔2018〕3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12.31 |
市公安局 |
21 |
句容市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句政规发〔2018〕4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8.12.31 |
市住建局 |
22 |
宁句城际轨道交通句容段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20〕1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 |
2026.7.31 |
市交通运输局 |
23 |
句容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22〕1号印发 |
2027.4.10 |
市发改委 |
24 |
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22〕2号印发 |
2027.10.31 |
市城管局 |
25 |
句容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句政规发〔2024〕1号印发 |
2029.8.6 |
市住建局 |
26 |
句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句政规发〔2024〕2号印发 |
2029.12.24 |
市住建局 |
27 |
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
句政规发〔2024〕3号印发 |
2029.12.24 |
市住建局 |
附件2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制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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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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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
原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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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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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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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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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 |
是否涉及经营者市场准入( ) 宣布废止( ) 宣布失效( ) 予以修改( ) 继续有效( )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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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 |
承办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用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牵头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后填写清理意见。主要理由处需提供相应政策法律依据。
附件3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 )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文号 |
标题 |
密级 |
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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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1. 此表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现行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审核后填写清理意见。主要理由处需提供相应政策法律依据;
2. “制表单位”根据实际填写,如“市司法局”;
3. 标题下方的括号内根据清理意见分别填写“继续有效类”、“宣布废止类”、“宣布失效类”和“予以修改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