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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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句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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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句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

2.1指挥机构

2.2救灾工作组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管理

4.1灾情报告

4.2会商核定

4.3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启动条件调整

5.4响应升级

5.5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信息保障

7.4设备设施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人力资源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科技保障

7.10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考核奖惩

8.3预案管理

8.4预案培训演练

8.5预案解释

8.6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6《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8《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镇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镇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2《句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坍江,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

2.1指挥机构

句容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


局,承担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武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

2.2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一定规模的自然灾害时,在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


员会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较小自然灾害时,由所在镇( 街道、管委会) 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武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2.2.2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商务局、林业局、气象局。

2.2.3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

2.2.4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市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2.5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

2.2.6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2.2.7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红十字会。

2.2.8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2.9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


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2.3专家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较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 街道、管委会) 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


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管理

4.1灾情报告

4.1.1各镇( 街道、管委会) 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4.1.2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 街道、管委会) 和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迅速审核、汇总向句容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减灾委报告。对于重大灾害或敏感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各单位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第一时间报送灾情信息。要按照条块结合、统分结合的原则,事发地力求首报信息,迅速上报灾害基本情况;相关部门需对所收集的基础信息汇总整理,发挥专业优势,迅速进行科学研判,形成内容全面准确、处置意见专业的信息;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扎口负责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信息的汇总及流


转,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和上级减灾委。坚决杜绝信息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的发生。

4.1.3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 街道、管委会) 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镇( 街道、管委会) 每日8时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句容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每日10时前通过自然灾害管理系统进行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续报信息要实时更新报送。

4.1.4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 街道、管委会) 应当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各属地灾情核定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通过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上报最终核定的数据。

4.1.5对于干旱灾害,各镇( 街道、管委会) 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会商核定

4.2.1会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评估。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


社会发展局、城乡建设局、资规分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台账。在灾情核定后,各镇( 街道、管委会) 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4.3.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灾情稳定前,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镇( 街道、管委会) 人民政府、(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灾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

(2)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协调有关部门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

(5)维护好灾害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秩序;

(6)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5.2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III级、II级和I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或

20 户以上、5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III级响应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

50 户以上、1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3II级响应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4I级响应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5启动程序

当灾害发生后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当灾情发生变化,达到III级、II级、I级响应启动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启动应急机制

1.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市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开展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市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6.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12小时内调运到位。

8.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


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市住建局组织受灾地区住建部门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

10.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学校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1.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2.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3.相关保险运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理赔工作。

14.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5.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市工信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负责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

3.句容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


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3.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3.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3.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


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4响应升级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经研判,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


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镇( 街道、管委会) 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各镇( 街道、管委会) 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镇( 街道、管委会) 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


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市


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镇( 街道、管委会) 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市及镇( 街道、管委会) 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1.3市及镇( 街道、管委会) 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及一般破坏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4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市、镇( 街道、管委会) 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及交通不便的镇( 街道、管委会)、行政村( 社区) 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


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根据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类型特点,在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前夕,完成应急物资的采购、囤积、点验及操作培训,确保应急调用过程中的可靠性。

7.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制度。

7.3通信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7.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可通过对原有设备的升级改造,积极应5G、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的信息化科技手段,应用资源集成、信息汇聚、互联互享等方式加强多方联动,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为基层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设备设施保障

7.4.1市人民政府及各镇( 街道、管委会) 应当为涉灾部门和


基层救灾人员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升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7.4.2市人民政府及各镇( 街道、管委会) 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事发地镇( 街道、管委会) 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市卫健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 单位) 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进一步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建设,强化消防救援队伍国家队和主力军作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建立覆盖市、镇( 街道、管委会)、村( 居委会) 的应急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应急信息员。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


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完善灾害救助区域协作机制。

7.9科技保障

7.9.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市气象局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7.9.6市水利局会同句容水文中心提供全市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9.10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推动主动发布终端向自然村延伸覆盖,探索城区应急广播建设,推进全市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深度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10宣传和培训

7.10.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10.2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坍江,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考核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


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 道、管委会) 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培训演练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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