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着力构建“统筹规划、资源利用、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句容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年)》及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实施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分类管理、分类处置,并按不同类别建立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垃圾依法依规全量收集、合理利用,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有记录、可追溯。
(一)工程渣土
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1.前置管理。住建、数据等部门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时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应分别对本部门建设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负责,对各类工程实施动态监管,提前介入,主动提醒,并将项目信息通报城管部门建档立卡。
2.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审核备案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基桩、土建、精装修、支撑梁拆除等工程分别招标的,应分别编制中标段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单位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后续的管理责任。
处理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及其产生量、处置量和运输处置计划、分类收集和堆放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减量化措施等内容,以及与符合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工程渣土处置场所、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运输、处置合同(协议)情况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工程施工单位不得简单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及备案工作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施。
3.处置核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根据《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句容经济开发区行政权力事项赋权清单的通知》精神,句容经济开发区内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句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办理。(下同,不再列出。)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信息应当在施工工地现场进行公示,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量、处置地点、处置时间等信息。
4.运输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运输单位在出土(回填土)前,应将运输车辆、运输时间等提前报城管部门,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交警部门核定运输路线,城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准运证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车牌号、运输路线、处置地点等信息,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建筑垃圾产生方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应在城管部门公示的运输单位目录中选择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同时签订运输合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标志标识齐全,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做到平车厢密闭运输和净车出场。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实行联单化管理。建立由核准单位、产生单位、运输单位、终点接收单位等共同确认的多联单制度,联单应记录详细运输信息(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终点)、完整的会签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各相关单位备份并存档,产生单位、接收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运出量和接收量进行核对,运出量和接收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及时查清原因,存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按照核准地点倾倒、处置的,及时报城管等相关执法管理部门查处。
5.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工作,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达标一公示”“六个百分百”等管理要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做好运输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地点运输,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按照核定的路线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非法运营以及在国省道等管理道路范围内随意倾倒、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工程泥浆
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1.前置管理。住建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泥浆固化、分离设施,鼓励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提前选择好具备固化、处置条件的场所,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2.备案管理。同工程渣土备案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含工程泥浆产生量、处置时间、处理方式和工艺、处置去向等,并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3.处置核准。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要求。
4.运输管理。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要求。未固化的工程泥浆须使用专用泥浆罐车运输。固化后的工程泥浆可使用一般渣土运输车辆运输。
5.监督管理。同工程渣土监督管理要求。重点防范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督促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地点运输,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
(三)工程垃圾
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1.前置管理。住建部门应指导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垃圾分类收集点,按照金属、木材、废渣弃料、轻物质等分类收集。鼓励源头减量、现场分类、就地利用。其中,金属、木材类弃料,宜通过简单分拣加工作为施工材料直接回用于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弃料,如废弃砼砌块类、废弃砖渣类、废弃混凝土类等,鼓励就地用于场地硬化、回填或运至资源化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
2.备案管理。同工程渣土备案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含工程垃圾减量化措施、现场利用、回收利用、分类处置等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3.处置核准。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要求。
4.运输管理。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要求。工程垃圾应根据施工情况定期或在收集点堆满前及时清运。工程垃圾应运至具备资质的资源化处置场所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5.监督管理。同工程渣土监督管理要求。
(四)拆除垃圾
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1.前置管理。鼓励拆迁工程发包单位将拆除垃圾的拆除、收运、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在拆除工程发包时,将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要求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按照废弃混凝土、石材、砖瓦、金属、木材、塑料等分类收集,资源化处置。住建部门及属地政府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拆除施工前落实拆除现场的施工围挡、环境卫生、降尘抑尘等设施,并在现场合理规划设置拆除垃圾分类收集堆放场地。
2.备案管理。拆除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拆除垃圾处理方案,应包含拆除污染防治措施、垃圾回收利用、分类处置等内容,并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处置核准。拆除单位负责到城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拆除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应当在拆除工地现场进行公示,注明工程名称、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拆除垃圾处置量、处置地点、处置时间等信息。
4.运输管理。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要求。拆除垃圾应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及时清运,运至具备资质的资源化处置场所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5.监督管理。同工程渣土监督管理要求。
(五)装修垃圾
主要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1.前置管理。装修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处置”的原则,由装修垃圾产生方或管理方选择符合装修垃圾运输要求的企业运至具备装修垃圾分拣、处置能力的资源化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住建物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在合理位置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无物业企业服务管理的小区、业主自治小区、城中村、门市房等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无条件设置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合理位置设置。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由管理单位、经营单位视情在合理位置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
2.备案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产生的装修垃圾,备案流程同工程渣土备案管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含装修垃圾减量化措施、回收利用、分类处置等内容。住宅小区居民、门市房等非工程类装修垃圾处置可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物业小区居民在装修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报备。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自治小区、城中村、门市房等居民、业主在装修前应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备。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装修垃圾规范处置要求,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3.处置核准。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业主自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管理,督促业主合法处置。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业主自治小区、城中村、门市房等清运装修垃圾以及自建房新建、翻建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应在事前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汇总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信息,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4.运输管理。装修垃圾运输统一在“镇清运”小程序进行一键申报,在其公示的运输单位目录中选择运输单位,预约清运时间。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预约申报。业主自行清运处置的,由业主进行申报。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业主自治小区、城中村、门市房等由产生方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备后自行申报。装修垃圾应运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集中收集点或直接运至资源化处置场所。运输管理要求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
5.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服务的小区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引导业主按指定收集点倾倒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处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至资源化处置场所。住建物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业主自治小区、城中村、门市房等装修垃圾的管理,引导居民、商户等按指定收集点倾倒装修垃圾,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统一清运至资源化处置场所。城管部门负责装修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辖区、本行业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要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筑垃圾调配场、收集转运点等相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通报、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协商会商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三)严格执法查处。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源头管控、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无证运输、随意倾倒、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破坏农用地、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小区宣传栏作用,多渠道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方式方法以及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要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积极性,为建筑垃圾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