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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句容市房屋征收拆迁未安置项目中使用房票安置(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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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关于“保交房”相关工作要求,有效化解我市安置房建设周期过长与被征收拆迁人迫切安置需求之间的矛盾,给予被征收拆迁人更多选择权,更好满足被征收拆迁人住房改善需求,根据镇江市《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第十三届市委第100次常委会和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房屋征收拆迁未安置项目中使用房票安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房票安置定义

房票安置是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是指将被征收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人持房票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政府存量安置房(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储藏室等配套用房,不含二手房)。

第二条 适用项目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实施但尚未安置的征收拆迁项目。对于逾期安置且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或长期停工的项目,可通过房票安置方式实施调剂安置。

第三条 房票金额的确定

对使用房票安置的项目,由评估机构对原安置房进行市场价评估,房票票面金额为原安置房的评估总价和使用房票的奖励金额。

第四条 房票可采购的房源

市政府统筹制定本市新建商品房和政府存量安置房房源目录。房票仅限于在该目录中购房。

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及时将拟用于房票安置的入库房源情况等资料提供给句容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依审核结果建立房源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并公示。

第五条 房票可采购房源价格的确定

对使用房票购买的房屋,相关企业(单位)不得变相提高销售价格。存量安置房价格,房源提供单位可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予以适当优惠。

第六条 房票的使用方式、奖励及有效期

被征收拆迁人以房票购房,购买房屋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继续购买符合规定的房屋或按实向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结算现金,房屋交易价大于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补足差价。

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中制定房票奖励措施。房票奖励纳入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成本。

房票由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七条 房票规模

市政府确定全市房票使用年度计划及规模,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申请房票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房票兑付

房票兑付责任主体为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市财政局牵头与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安置房房源提供单位的房票兑付工作。

第九条 交付办证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牵头,房源提供单位负责,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办证税费等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第十条 房票制作管理

句容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房票制作,市财政局负责监制。房票应注明征收拆迁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使用期限以及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加盖公章,报句容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房票仅限于被征收拆迁人购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等。房票为专用结算票据,故意涂改、变造、伪造房票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票使用人信息变更,须经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审核同意,房票遗失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及时向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细则制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作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依据本通知拟定切实可行的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并报句容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制定 目录及管理细则、房票使用的操作流程。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    房票的兑付结算细则,以及与乡镇板块的调配结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印发后,我市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使用房票安置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并制定相关细则实施。

第十三条 本通知由句容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 房票政策企业入库条件

2. 房票兑付结算说明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房票安置政策房源入库条件

按照“公平、公开、自愿”和市场化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政策。现将房源入库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自愿申请。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自愿向市住建局申请参与房票安置政策,由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2. 入库房源为已依法取得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含公寓、商业及办公用房,不含二手房)现房、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且自申请之日起1年内能够交付房屋,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定房源。

3. 入库房源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后可依次申请入库。

4. 入库房源不得有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司法查封等情形。房源一旦明确,不得办理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

5. 入库房源应向社会公开,相应房源已销售或申请退出房票政策适用范围,也应向社会公开。

6. 参与房票政策的房源实行市场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收购房人房票,不得恶意加价销售。对于有恶意加价销售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价格核实认定后,市征收拆迁安置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房票政策的资格。


附件2

房票兑付结算说明

第一条 明确职责

各安置主体承担房票兑付资金,市住建局牵头完成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兑付统计与审核,市财政局统筹各安置主体资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

第二条 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承诺拿地后可进行房票结算。市财政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票兑付资金用于在本市拿地的比例对应的梯次分期兑付。房票结算采用“购置土地价款抵扣+现金”模式,其中房票结算资金用于拿地比例不低于30%,房票结算资金用于抵扣土地出让金比例不高于80%。

入库房源为现房的同一开发主体如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配建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房票结算资金剩余部分可优先进行结算,亦可抵扣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第三条 年终结算

市财政局根据房票兑付相关信息与各板块结算,结算资金根据市财政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结算资金,资金来源为各板块税收结算财力、土地结算收入和其他。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结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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