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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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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句容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全链条治理的实施方案》《句容市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句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句容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根据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镇江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国家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环节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建立完善并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贯标认证工作

1.强化标准贯彻落实。组织宣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提高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严格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按规定严格限制电机功率,明确整车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锂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2.严格认证监督管理。强化纳入认证管理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及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提高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严查无证生产、超认证范围生产、不按认证要求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认证,加强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强化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整治

3.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严格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引导电动自行车及锂离子蓄电池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指导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入国家“正面清单”目录,推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4.加强企业质量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集中开展一轮排查整治,全面摸清生产企业底数,逐一审查生产资质,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依法处罚未经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时,及时督促企业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信息,严格执行召回制度,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工信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5.整治销售企业和网点。集中约谈一次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和网点,开展一轮监督检查,督促销售企业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重点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认证等信息,明确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督促销售网点公示符合标准、获得认证情况和骑行要求,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严查处无照销售、销售不符合标准和未获得认证产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提前引导销售企业和网点下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6.规范线上销售活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约谈等方式,加强电商平台监管,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引导合规宣传,及时清理非法拼装改装广告,严禁发布“增容量”“解互认协议”“解限速”等信息;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内容,2024年8月底前完成。(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市邮政公司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定期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强化区域协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行为

8.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销售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其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非法拼装改装”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从严查处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上游生产企业,视情取消其经销权。全面查处和取缔违法拼装改装黑作坊,重拳打击违规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更换大容量锂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行为并持续推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9.严把登记管理关口。严格登记车主信息和车架号,认真核查产品强制性认证信息,严格比对合格证上品牌型号、整车编 码、电动机编码等信息,严禁不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在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2024年底前完成。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登记服务网点整治,严格查处违规登记上牌等行为。对临时信息牌电动自行车,在新的管理政策尚未明确之前,延续过渡期管理政策。(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10.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使用假牌套牌、超过使用年限、非法拼装改装以及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推广使用物联感知、图像识别、RFID射频采集等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非现场执法。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11.强化配送平台管理。召开行政指导会,督促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督促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组织对车辆拼装改装特别是违规使用大容量锂电池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拼装改装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四)推动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安全整治

12.规范场所设施建设。加强场所规划管理,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各镇(街道、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布局要求和配建比例。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项目配套,优先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对具备条件建设的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因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充电设施的既有小区,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闲置空间建设,需要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推动在道路两侧、商业区、公交和地铁站以及各类公共服务场所灵活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并纳入公用设施管理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规划确定后的新建居住项目,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将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实事事项,列出计划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和序时进度,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建设,2025年底前基本满足辖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场所需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地下半地下停放充电场所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落实分组停放,每组车辆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设置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分隔设施等措施,对排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的场所结合实际抓紧改造建设。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镇(街道、管委会)应积极推动并协助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推动有条件的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具有辅助呼吸防护能力的背负式新能源处置特种灭火装置,切实提升“灭早、灭小、灭初期”效能。(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提供“满电回家”服务。(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机关服务中心、市国资管理中心、市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13.突出架空层使用管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安装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住建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14.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尤其是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的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组织排查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地下半地下停放充电场所,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结合实际提出整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管委会)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住建局、市公安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15.合理确定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查处力度,指导运营方实行明码标价,区分电费和服务费标准并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国资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管理中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

16.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推广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应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住建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五)加大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力度

17.大力推行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引导老旧、非标、临时信息牌电动自行车退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措施推动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发放换新消费券。(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18.健全报废回收体系。严格落实老旧蓄电池国家强制性报废标准,建立完善报废回收体系,科学规范开展回收拆解,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蓄电池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站点布局,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提供免费检查服务,引导群众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老旧蓄电池;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依托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络及现有铅酸蓄电池回收渠道,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建立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开网点设置,提供更换、回收服务,试点培育骨干再生利用企业。进一步完善现有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市属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国资管理中心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六)严格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溯源追责

19.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20.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提供拼装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曝光。消防救援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市工信局、市公安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督促销售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依规回收、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从严查处擅自拆开铅酸蓄电池盖片加液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社会共治

2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大涉及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力度,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相关法规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

结合实际制修订法规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拼装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和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工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

22.提升齐抓共管合力。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建筑工地、车站地铁、商业综合体、文化旅游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排查整治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定期开展疏散演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居民住宅小区等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定期排查停放场所周围堆放可燃物、与内天井和公共门厅未设置防火分隔、管道竖井封堵不严、疏散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火灾风险叠加。(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23.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事故防范知识,强化案例警示教育,在电梯、楼道入口等处播放张贴安全提示。学校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内容,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市各主流媒体和县级融媒体广泛开展安全公益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强化社会监督。(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工作要求

市级层面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整治行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国资管理中心、市机关服务中心、市邮政公司、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整治行动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强化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协同防控、联合执法等措施落实。要加强工作督导,将整治行动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督导检查和考核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

请各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6月24日前将整治方案及工作机制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市工作专班,自2024年6月起每月24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全链条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全链条治理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链条安全监管,防范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全链条风险防控

(一)生产环节

1.实施工艺设备提升行动。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坚持常态化调度和通报约谈机制。推动企业“四个系统”改造提升(集散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实现自控率、可靠率和联锁投用率三个“100%”。(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重大风险治理行动。坚持“消地协作”模式,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督促重大危险源三类安全包保责任人履职到位。落实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对丁二烯、苯乙烯、有机硅、液化烃等高危细分领域企业,开展一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全员参加的专业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成“两个清单”,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全覆盖专家指导服务。组织开展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回头看”,确保风险可控。(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化工园区外企业治理行动。落实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类制定园区外企业安全发展政策。严格执行全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鼓励优质企业申请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明确非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在不新增产品类别、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前提下,允许实施提升改造项目;持续开展重点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结对共建活动,推动园区企业积极开展技改提升、搬迁入园,不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的企业逐步关闭退出,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监管执法提升行动。将特殊作业、检维修、化学品登记和异常工况制度落实等纳入执法事项,组织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试点“协同转型、专研联检”跨部门联合检查,整合各类检查事项,开展联合检查,减少检查频次。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后检查,对2021年以来发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条件进行全覆盖现场复核。(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5.实施智转数改提升行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化工生产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提高安全生产风险感知评估、监测预警和响应处置能力。加大安全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在高风险区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持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应用提升。(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企业履职能力提升行动。推动企业落实“两个责任”清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开展主要负责人“一述四评”活动,强化评议结果应用。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三年计划》,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年底前完成包保责任人和“三类人员”培训。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职能,指导重点企业开展系统性“安全审计”,全方位、深层次诊断治理企业存在问题,助力企业整改提升。(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经营环节

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风险评估。按照《2024年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仓库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问题隐患清单,录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系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仓库企业进行逐项核查,核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高、较高安全风险等级企业动态“清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运输环节

1.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安全监管。严格审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车辆(船舶)、企业许可条件,加强资质监管。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并纳入企业和行业监管平台,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控监管。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船舶)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推动运输企业及时更新老旧车辆(船舶),对车辆(船舶)、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暂停从事营运活动,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逾期仍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2.加强道路运输承运安全监管。依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加强装卸货地点数据采集,整合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和电子运单等数据,在发车、装货、卸货等作业地点实时比对采集数据,推动其与化工园区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及装货人的装货系统关联,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精准化动态监管;推进危险废物联单系统与电子运单系统实时衔接,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协同监管。建立施行镇江境内危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码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我市从事危货运输业务的外地籍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江苏交通云”APP进行赋码管理;安全码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危货车辆及驾驶人员不得在镇江境内开展危货装货、运输活动。加强对危货车辆停车管理,严格查处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跨越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敏感水体的公路桥梁,要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完善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或桥面排水自动化阻隔装置等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严防因危货运输事故引发次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监管。督促装货人充装或装载前,查验车辆、人员的有效证件以及实际装载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等与运单的一致性,车辆、人员不符合要求和运单与实际装货不一致的不得进行充装或装载。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人、车、罐、货、超五必查”,并通过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确认,形成装货电子记录。收货人应当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卸货场地,按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进行收货、卸货作业;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等作业。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充装作业,确需连续充装的,装货人必须协调提供凌晨2至5时完成充装作业危险货物车辆的停放场所,无法提供的不得开展充装作业。(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监管。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风险纳入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强化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源头管理,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谎报瞒报,私自改动货物管线和舱室布置,违法处置危险货物残留物、非法过驳作业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义务,有效实施体系监控,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市交通运输局、镇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制度。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各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要第一时间赴现场调度指挥,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处置。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源头责任。强化救援装备配备,联合消防科研机构、装备生产企业立项研发具有注氮、输转、堵漏、放空等救援功能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处置模块车,配备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域消防救援站。落实《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船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市、地”和“水、陆”之间的衔接,定期开展实训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行业协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建立网络互助救援体系,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探索研究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救援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镇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使用环节

1.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用。在巩固提升危险化学品使用专项治理成效基础上,重点推动学校、科研院所等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构建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突出重点企业规范管理。加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重点企业风险管控,落实工贸行业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通用措施,推动相关企业完善监测预警设施配备,配合地市级开展同类企业交叉检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废弃处置环节

1.提升部门协同监管能力。落实生态、应急两部门项目源头审批、危险废物监管、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合执法、联合会商等“五项联动”机制。强化废弃化学品专项整治,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重点防范化解环保设施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清洗作业管控能力。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开展常压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罐体清洗(置换)作业,不得将车辆送至未依法办理安评、环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非法设立的清洗点清洗(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开展危货道路运输车辆罐体清洗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实施方案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


句容市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压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主体责任,围绕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在消除存量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同时,加强增量高层建筑源头管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火灾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和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成效的基础上,从立项、规划、设计、建造、竣工验收、使用管理、隐患治理等环节入手,针对新建高层建筑,建立规划建设管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针对既有高层建筑,深入推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和打通“生命通道”行动,同步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持续推进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隐患动态清零,一般隐患即查即改,做到排查好、整治好、维护好,全面提升消防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多发势头。

三、主要任务

(一)在立项规划环节加强高层建筑源头管控

1.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规模、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建立新建超高层建筑分级分类管控机制。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要充分评估论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和《镇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22〕4号)履行决策程序。其中,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要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规模、城市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消防安全布局等因素,结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分区,在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高层建筑,明确具体地块建筑高度上限等规划管控指标,并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规范开展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规划方案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对于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部位,按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效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在设计建造环节强化高层建筑质量把关

4.严格勘察设计审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满足建筑实际使用需求,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中有关消防安全性内容的监督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加强性措施专家论证的科学性。结合火灾事故教训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地方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市住建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参建各方加强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建筑构配件等材料燃烧性能和消防设施设备的进场检验和质量管理,重点监管防火墙、窗槛墙、玻璃幕墙空腔等关键部位和管道井防火封堵、排烟管道防火保护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在竣工验收环节守牢高层建筑安全底线

6.加强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7.严格竣工验收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加强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的监督。(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消防验收。依法开展现场评定,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功能的抽样测试和联调联试。对开展消防设计加强性措施专家论证的超高层建筑,在验收时还应当核查专家论证意见落实情况。消防救援部门根据需要结合高层建筑“六熟悉”协助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取)水试验等方面进行测试。(市住建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在使用管理环节严格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

9.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建筑消防安全评估、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阳台等部位,及时纠正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要通过广播、电视、楼宇广告等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加强高层建筑火灾事故警示宣传教育,普及火灾事故防范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各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在电缆井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章搭建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制止无效的向镇(街道、管委会)或消防、公安、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市住建局负责)

11.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完善高层建筑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前哨和探头作用,发现改扩建和装饰装修行为,督促、提醒各方主体依法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严格落实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现场防火分隔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供电供气供水管理。督促、指导供电企业加强高层建筑共用配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对高层建筑燃气管道敷设、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入户安全检查,鼓励居民住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装置;督促、指导供水单位加强市政管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供水压 力符合要求。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监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加强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街镇综合执法、安全生产、消防监管、网格员等各方力量,对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配合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整改。(各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15.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教育、工信、民宗、民政、司法、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体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国资管理中心、市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全面推进执法进小区。住建、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对小区内擅自破坏建筑防火构造、封闭连廊、电梯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以及内天井内私搭乱建、堆放可燃物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火灾扑救能力。加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力量建设,配备专业骨干和高精尖车辆装备,发挥灭火救援尖刀作用。健全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规范队伍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综合保障等制度,开展联合会商和实战演练。(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五)在隐患治理环节深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18.持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化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行动,持续推进“生命至上,隐患必除”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消防设施、电缆井、防火分隔等重点部位,以及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突出问题,以超高层建筑、多业态混合高层建筑为重点,全面排查各类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通过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排查整治。(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安排,围绕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和高层住宅消防设计潜在风险部位开展排查治理。针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整改火灾隐患、强化消防监督管理等措施,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妥善处置。针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设计潜在风险部位,分级分类研究改进措施,结合城市更新、设备更新等稳步推进,提升高层建筑本质安全水平。(市住建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应用高层建筑消防专项排查治理系统。依托省住房城乡村建设厅建立的全省高层建筑基础数据库和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库,实现排查、评估、销号和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动态监管功能,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提供信息化支撑。(市住建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4年6月23日前)。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加强部署发动。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条线实际,细化工作要求,加强条线发动。6月24日前,将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及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4年6月起每月底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高层建筑消防专项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排查端APP供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使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7月至12月)。各镇(街道、管委会)围绕重点任务,条块结合,组织相关部门、发动基层组织、督促社会单位应用高层建筑消防专项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数。排查整治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消防隐患要建立台账清单,动态销号管理,对其中的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推动立即整改。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查实奖励机制。加强媒体曝光,发挥监督作用,针对问题线索,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各行业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排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开展督促检查,提高排查工作质量。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在完成全面排查、边查边改的基础上,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及时跟踪,压茬推进,督促整改到位。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并采取有效防范管控措施。对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突出问题,特别是受土地性质、空间结构等因素影响无法满足办理消防审验条件的,属地政府在确保建筑消防本质安全的前提下,限期研究确定处置路径。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管委会)要针对问题短板,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

(四)完善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切实巩固排查整治成效。建立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消防设施、电缆井等重点部位,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明确日常管理、维护的牵头部门,细化责任落实。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建筑本质安全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提醒、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定期调度、实时汇总、情况通报等,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必要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参照市级模式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督查考核。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对本行业、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督查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推进不实的,予以通报、约谈。市安委会要将高层建筑消防隐患“一件事”全链条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督导,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细落实。

(三)推动联合执法。市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共同处置、协同执法,按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四)强化综合保障。加强资金支持,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住建局预算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保障高层建筑消防专项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要安排必要经费支持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提升排查整治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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