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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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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促进住房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城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城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1. 最低生活保障户收入准入标准,根据市民政局公布的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640元(含)以下。

3.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保障标准,由原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360元(含)以下,调整为3370元(含)以下。

本通知中未涉及保障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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