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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市政管线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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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政规发〔2025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句容市市政管线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5125日      


句容市市政管线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管线建设和信息管理,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敷设的各类工程管线,以及其他区域性的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油气长输管道等市政公用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军事专用管线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管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政管线规划、用地和测绘(地理空间信息)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的市政管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公安、数据、水利、财政、审计、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规划管理,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市政管线规划建设规范有序。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相关管线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在完成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修订完善管线综合规划。经征求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地区人口和建筑分布、地下空间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管线规模、走向、位置、保护范围等要求,明确管控要求,提升市政管线规划可实施性。

根据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需要,可以对单条、多条或者一个路段的市政管线组织编制管线详细规划,对管线的管径、走向、位置、间距和竖向设计等内容作出安排,作为管线规划许可和建设的依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推进详细规划的动态更新,及时将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管线详细规划等相关内容纳入对应区域详细规划。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规划,并征求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制定城市道路、公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报送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需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更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协调各行业管线年度建设需求,并征求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分别制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新建城市道路、公路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敷设市政管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做好市政管线敷设工作。不能同步敷设的,由管线权属单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敷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

第十一条   各类市政管线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市政管线从城市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各类市政管线地上附属设施(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调压箱、控制箱、接线柜等)应当结合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应当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市政管线交叉点,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区、繁华街道、主要风景旅游区及景观敏感区、户外人群活动集中地区和新建居住区宜采用地下电缆。

既有城市道路范围内影响道路功能或者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和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采取同步入地方式敷设改造。

第十四条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和河流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在符合有关安全条件下,应当优先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架。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桥梁、隧道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预留过路通道和管线位置。

第十六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等方式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预留和控制有关综合管廊地下空间,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市政管线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进行市政管线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现势地形图(含地下管线)上进行方案设计。

管线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既有市政管线现状资料。缺少既有市政管线现状资料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既有地下管线。

第十九条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政管线建设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地、水源、文物、人防和军事设施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与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者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经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城市重大(敏感)管线工程的选址和设计方案,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独立选址的跨越本市的国家、省级以及区域性市政管线,可以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路径规划方案。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路径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与城市道路、公路配套建设的市政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管线建设单位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市政管线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线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出具符合行业规范的放线测量报告。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发放验线证明。

第二十六条市政管线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市政管线进行跟踪测量。开挖施工的市政管线在覆土前,测绘单位应当实地跟踪测量地下管线特征点以及地下管线附属物的平面坐标、高程、管径等基本信息,形成跟踪测量资料。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预留跟踪测量的条件。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鼓励管线建设单位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等。

测绘单位应当将跟踪测量时发现的不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及时报告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到位。

市政管线竣工后,应当以跟踪测量成果为基础形成竣工测量报告。测绘单位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政管线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市政管线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持验线证明和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受现场道路宽度、断面和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实施管线规模发生变动,但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可以通过规划核实;实施管线位置发生变动,但与相邻管线位置次序关系未发生变化且管线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评估认可后,可以通过规划核实;实施管线位置发生变动且管线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但对规划实施没有重大影响的,经管线权属单位组织安全评估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通过规划核实;实施管线规模或者管线位置不符合规划要求,且对规划实施有重大影响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二十八条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工程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或者审计时,应当将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必备材料。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托“一巡多功能”综合巡查机制,将市政管线建设纳入“一巡多功能”综合巡查范围,对市政管线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市政管线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资料给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要求的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含规划许可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含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做好市政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和智慧化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管线入库数据标准,建立市政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市政管线完工或者确定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管线入库数据标准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管线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管线数据进行数据规范检查,并及时录入市政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可以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市政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定期更新数据,实现市政管线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市政管线地理空间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并将相应成果资料录入市政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市政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动态更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法建设市政管线的行为,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市政管线测量成果或者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市政管线现状资料,致使施工时损坏市政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免于办理规划审批的情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61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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