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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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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政规发〔2024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在城驻句单位:

《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句容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41125

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是本市城区(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居民家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1年以上;

(二)符合本市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0平方米。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的一种。

第七条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8元;每月补贴金额少于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补贴每月1200元。

第八条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也可实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1/平方米•月。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为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九条 租金核减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已配租廉租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廉租租金按当年房改标准租金核减60%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可实行产权共有。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可申请购买承租房的部分产权,首次购买的份额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以保证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实行年度审计,在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列支管理费用后,收益余额应全部划入廉租住房专用账户。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直接拨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货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途:

(一)用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支出;

(二)用于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支出;

(三)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

(四)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保障窗口建设等管理性支出;

(五)用于其他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支出。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为非毛坯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具备居住功能。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户口所在地,向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二)初步审核

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住房状况审核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局。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四)家庭收入审核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五)登记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民政局以及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等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实施货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按照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应当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执行已经确定的轮候顺序,分期分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已经核准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华阳街道办、崇明街道办、黄梅街道办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反馈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并依法依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核准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12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24日止。2010618日句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句政规发〔2010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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