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句容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句容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句政规发〔2018〕3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改善大气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安监、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区243省道(122省道路口至洪武路路口)、洪武路(243省道路口至人民路路口)、通宁路(洪武路路口至石狮路路口)、石狮路(通宁路路口至宁杭北路路口)、122省道(宁杭北路路口至243省道路口)围成的闭合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单位驻地;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及幼托机构等;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在禁放区域、禁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禁止燃放区域外,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应当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燃放点,引导群众到燃放点定点燃放。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禁放区域、禁放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查处结果依法依规纳入诚信记录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家长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教育。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