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句容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句容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结构合理、规模存放、管理规范。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工作;市粮食收储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具体业务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价差、损耗等财政补贴,保障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监测费用。
第六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信贷监管,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企业运作办法,依法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应具有市级储备粮资格的仓储设施、安全保粮条件、资产质量较高、经营能力较强、以盈补亏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的优惠。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计划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承储企业可向农户或粮食经营者直接收购,不足部分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竞价采购。收购价格报市粮食收储中心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承储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收购政策,坚持收购质量标准,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第十一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信用贷款资金,收购期间要做到“钱等粮”。
第十二条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经检测后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份要求才能入库。
严禁使用陈年库存粮食或者“转圈粮”等作为储备粮。
第十三条 储备粮入库后,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市粮食收储中心中心化验室承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收储中心根据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核查数量后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储备粮质量负责,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倡导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
第十六条 不得将储备粮委托核定库点外的其他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特殊情况必须移库的,须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市粮食收储中心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粮食收储中心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鼓励承储企业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小麦、稻谷等原粮需要异地储存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用参照《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包干(正常损耗按2%计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费用及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按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计划应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提出申请,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收储中心、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并在上述部门监管下实施。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收储中心、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验收确认。
必要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粮食收储中心可督促承储企业实施适时轮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储备常储常新的原则,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久或者出现不易再储的储备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市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超轮换架空期,除市人民政府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级储备原粮在各月末的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原粮总量的70%,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90%。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在推陈储新过程中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市财政承担,每年年底结算一次,价差收益上交市财政,损失由市财政补贴。因储备粮保管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粮食应急预案依法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事后由市财政与承储企业按市场价结算。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 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市级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粮食、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并报上级粮食部门。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市粮食收储中心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时补足动用的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市级储备粮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粮食收储中心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检查结果要形成记录,检查频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抽检由市粮食收储中心中心化验室实施扦样、检验。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收储中心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市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库和保管状况,并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收储中心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储备粮开展监督检查。在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监管等环节违规违纪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社会储备;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主体储粮以及学校、医院、企业等用粮单位和居民家庭储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2004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句容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句政发〔200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