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政规发〔2015〕1号印发,句政发〔2021〕20号文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市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 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要求,经句容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句容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句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18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缴费困难的群体。设定本市缴费基本标准,2021年为每人每年600元,今后根据上级要求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500元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的10%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 2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补助待遇期间参保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最低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补贴。
八、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足15年,也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足15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1、按照不低于缴费基本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2020年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8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5元。
2、按照低于缴费基本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2020年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70元。
省、市出台有关规定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我市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调整。
十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
十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三、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镇(街道)、社区、村实时联网。
十六、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3月31日发布的《句容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句政规发〔2014〕1号)同时废止。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