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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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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句容市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8127

句容市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句政规发〔20184号印发,句政规发〔20231号文延长有效期至202812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本市集体土地上村庄整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

安置房包含安置住房、配套建设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营业性用房及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村庄整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和市政府指定单位(以下简称指定单位)是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净地。属地政府或指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下一年度安置房建设详细目录和用地申请。国土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发改、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对安置房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市国土部门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时将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供给并单独列出。安置房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得变更用途。

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的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并将开发公司(竞买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供应要求、交付条件、限定的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列入挂牌交易文件内容。

第八条  安置房的销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财务成本、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组成。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普通商品房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配建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和营业性用房。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与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规划设计方案应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布或公开。

第十条  开发公司在取得安置房建设用地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发建设协议行使项目法人职能,并履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报建手续,组织工程招投标,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建设,建立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付。

第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置房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安置房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第三章  验收和交付

第十四条  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公司应根据有关商品房建设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达到交付条件后,应当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不得擅自销售安置住房,但安置住房交付满两年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属地政府或指定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可以用于保障性用房、人才公寓或上市销售。

第四章  产权办理和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开发成本,由开发公司缴纳。属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安置房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属地政府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安置房交付后,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材料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购买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登记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九条  属地政府或指定单位应当在安置协议中明确物业服务费补贴期限和补贴标准,并明确购买人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开发公司应将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社区用房和物业用房按规定移交给社区和物业服务公司,营业性用房由属地政府或指定单位经营和管理,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贴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开发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在建设、安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的,由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可依法取消开发公司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建设、安置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5年,解释权归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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