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镇江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和林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和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五)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建筑规划条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利用、道(铁)路、停车场、桥梁、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防震减灾、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
(七)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九)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十一)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的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协调地质灾害治理;协助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管理全市林木种苗。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根据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对全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城市建设规划服务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