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科室、各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因工作需要制定的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资源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八)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九)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和出让结果;
(十)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十一)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十二)土地整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建项目的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
(十三)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和权限;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主动把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八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形式:
(一)句容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
(二)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对外公开;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四)编印发放服务指南手册;
(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外公开;
(六)持介绍信和申请直接查询。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市局有关科室、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材料,由档案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和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和局监察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 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和提供情况不及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有权向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