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进驻窗口: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程序。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局各相关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管理,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领导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指导、部署和组织具体考核事项。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主要由办公室、监察室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对象主要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各相关科室、中心,进驻窗口。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报送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六条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并通过内外网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核。各部门对本部门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自评打分,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单位自查的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达工作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局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适时对考核优秀科室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