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本局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严格禁止公开以下政府或个人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绝密” 、“机密”、 “秘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公开的、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信息。
五、对本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二)科室分管领导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批准;
(三)主要领导对信息进行审批;
(四)发布信息。
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八、本局各科室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各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职责的、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