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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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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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和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镇人社发〔2024〕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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