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
(二)领导分工;
(三)人事任免;
(四)部门文件,包括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公文在签发过程中,办公室指导拟稿科室同步填写“句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在审核意见一览需明确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办公室主任核稿时应对拟稿科室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文件签发盖章后,各科室及时将文件电子档用U盘拷贝至办公室存档。 3.办公室根据“审批表”签署的意见,确定是否在“句容市人民政府”网站群子站审计局网站进行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