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本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公文在签发过程中,办公室指导拟稿科室同步填写“句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在审核意见一览需明确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办公室主任核稿时应对拟稿科室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文件签发盖章后,各科室及时将文件电子档用U盘拷贝至办公室存档。
3.办公室根据“审批表”签署的意见,确定是否在“中国句容”网站群子站审计局网站进行公开。
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