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句容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务实型、透明型、创新型、开放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坚持“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等准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单位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检查,未经保密检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的保密初审和复审工作,由拟稿人和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各科室、单位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所有以我局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中的一项。
第二章 领导小组和职责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教法制科,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宣教法制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审核及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定期通报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和办理和信息公开受理工作;
(三)宣教中心负责面向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及时做好对公民关切问题的回应工作;
(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追责;
第三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及相关责任部门:
(一)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空气实时监测信息、空气质量日报和月报、空气质量预报和预警信息、空气异常应急监测快报、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城市圈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月报、地表水自动监测信息、重点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湖泊水质专项监测报告、声环境年度质量状况、生物环境和生态环境年度状况(监测站)。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此两项要同时在市局环保网站上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服务科);其他环保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负有行政许可权限的科室)。
(三)违法排污企业名单、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企业自测信息(监察大队)。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及落实情况、火电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投运情况、总量减排核查结果、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管理科、监察大队)。
(五)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建设示范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管理科、计划科、宣教中心)。
(六)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转移处置情况(管理科)。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法制科);由各科室、单位起草,以市环保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的牵头科室、单位);环境保护标准(计划科)。
(八)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名单、干部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等情况(办公室)。
(九)环境保护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计划科)。
(十)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进展、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应对措施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处理结果(监察大队)。
(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环境行政处罚情况(法制科、核管科、监察大队)。
(十二)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办公室)。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各科室、单位)。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发布。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以在局门户网站指定位置公布为主,同时鼓励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渠道公开。
第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根据确定的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法制科集中报送新增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作备案。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定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信函、传真申请由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信息中心受理,经整理后由法制科按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呈分管局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分发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反馈申请人。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依法不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依申请公开内容,应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如有必要,由办公室上报市保密局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室要不定期检查市局环保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情况,每年对各科室、单位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的,没有固定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局网站信息公开对应栏目空白或未按时间节点更新的,连续两次不提供信息内容的,依申请公开承办超时或不愿办理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如因发生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局将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相关承办科室和单位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开展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要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对局网站及时进行优化,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句容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组织机构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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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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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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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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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成员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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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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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生成或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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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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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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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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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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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设置、职能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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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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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设置、职能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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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质量状况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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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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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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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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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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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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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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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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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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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环境季度、年度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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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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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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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环境质量状况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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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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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年度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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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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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环境、生态环境年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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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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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阅读、季度、年度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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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管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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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业务管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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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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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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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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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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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五年规划文本以及执行评估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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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核查类信息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生成或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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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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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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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法规,省级政策法规,市级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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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与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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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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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等办理依据、流程和许可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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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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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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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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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管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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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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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等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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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管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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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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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文件及需公开的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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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管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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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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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文件及需公开的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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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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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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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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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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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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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整治情况,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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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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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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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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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与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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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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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市地方环境标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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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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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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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等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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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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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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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监督性抽测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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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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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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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办理IV、V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转移审批备案等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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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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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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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以及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核等办理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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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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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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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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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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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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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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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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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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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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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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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生态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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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工业园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情况,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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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科
管理科
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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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节管理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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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文件及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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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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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务管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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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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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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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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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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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相关招录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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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招录类信息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生成或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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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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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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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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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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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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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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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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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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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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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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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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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年度、月度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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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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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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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开的其他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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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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