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司发〔2024〕12号
关于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乡村振兴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依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基层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4年底,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现全覆盖,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大幅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更加突出,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
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都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结合网格化建设,可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名称、地址、人民调解员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属地司法所向市司法局备案。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录以及主任、委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名册并及时更新调整,并具体指导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队伍建设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原则上,委员由村(社区)“两委”人员兼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名,注重吸纳“五老人员”、新乡贤等人士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人民调解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三)基础建设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相对固定的调解室,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等满足工作需要的日常办公设备及印章,印章应安排专人管理并做好使用登记。有条件的可在调解室内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办公地点对外挂有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调解室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席卡,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并公示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等内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得到及时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调解案件补贴予以配套。
(四)制度建设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完善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回访、例会、业务学习、岗位责任、信息上报及统计、档案管理、总结评比等工作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建立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等基础台账,对受理调解的纠纷,实行一案一登记,按规定及时通过人民调解管理平台或“人民调解小助手”APP录入案件信息。使用统一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规范制作卷宗,定期上报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五)业务建设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日常排查至少每周1次,重大节日、敏感时期按照要求开展排查,及时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95%以上,没有因人民调解员主观原因造成的纠纷积案,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即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案件)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规范化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强化指导,狠抓落实。要严格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五落实”(组织、人员、场所、经费、制度)及相关名称、标牌、标识、印章、文书等符合调解工作相关要求,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树立典型,总结推广。要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句容市司法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