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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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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各地各部门应当明确责任部门,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审核。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是否可能被利用炒作等。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三)部门工作人员发布至公安内网镜像网站,市局办公室审查人员进行复核,重要内容呈报市局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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