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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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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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有特殊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维护、审核和更新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

第五条 委机关各科室对本科室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并加强预审核。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五)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本委政府网站和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引起复议、诉讼的,应在委办公室和法制部门协助下积极应对,并防止媒体炒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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