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参照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区空置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镇发改规发〔2024〕4号),经研究决定,就我市普通住宅空置期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经确认后,空置期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执行,其他仍按照《句容市发展改革委句容市住建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句发改价〔2021〕152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句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